《监察法实施条例》进⼀步推进监察⼯作
9⽉20⽇,《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公布并于当⽇起施⾏,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后制定的第⼀部监
察法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项重要改
⾰。《条例》主要遵循了坚持正确政治⽅向、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的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
察法⽴规,不突破宪法和监察法另⾏创设制度,集中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条例》
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这⼀重⼤政治体制改⾰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不断完
善中国特⾊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权威⾼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
⼆、全⾯系统规范监察⼯作
对监察法内容进⾏细化完善,推进监察⼯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突出特点。《条例》对监察机关的
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式等作了细化,如明
确“通过收集众反映、座谈⾛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式,
促进公职⼈员依法⽤权、秉公⽤权、廉洁⽤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在对监察措施
使⽤和证据的⼀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情形和⼯作要求作出具体规
定。⼀并确⽴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
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三、解决监察⼯作中的突出问题
监察法对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在实施过程中也
遇到⼀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回应与解决。对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是
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问题,《条例》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专设⼀节“监察对象”,对监察法第⼗
五条中列出的六类⼈员所指的对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
的质效。针对这⼀问题,《条例》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移送审查起诉
相关规定为例,根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民检察院依法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补充调查⼯作;对于
⼈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提出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44: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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