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3 03:32: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重庆中考分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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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

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者公司法人、公司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可以有利息要求,但是利

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有保障公民或者组织本金的义

务。那么,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么?下面就

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点解读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

类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

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

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

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

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

定原告之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 ”的说法 ,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不仅符合《关于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

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

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

笔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规定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进行区分,对于仅起

诉借款人的,两者处理结果一样,均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对于

仅起诉保证人的,连带保证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

告,一般保证的做法是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如此规定是

因为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之后,方才承担责任,故而,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

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则债权

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

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

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民间借贷涉嫌罪

时,注意特定为罪,而非其他罪,应该以是否构成刑事

犯罪为优先选择,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

;二是经过审查,若符合集资罪构成要件则走刑事程序,

不符合的,当事人有权再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法院应该受

理,此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

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

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解读:本条与第五条之间存在关联,即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

同一事实,而本条规范的是虽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况,

对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此时不

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大量滥用“先

刑后民”原则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民庭法

官去送达或开庭时会遭遇“先刑后民”原则的搪塞和阻碍。对于

此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无可奈何,讲理讲不通,讲法听不了。本

条的规定从立法方向上确定了基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本条没有争议,中止民事案件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

为有些前提问题,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这需要由承办法官具

体掌握。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

担保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

的是,受理不意味着胜诉,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担

保人自然不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

二、民间借贷遭遇高额利息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

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

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

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

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

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我国司法对民间借贷的解释,规定了借款人和出款人双方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界定转借和不予还款如何为犯罪,还规定

了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息。如果借贷时遇到高额利息,超出法律

保护范围的可以不还。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

么?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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