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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
么?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者公司法人、公司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可以有利息要求,但是利
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有保障公民或者组织本金的义
务。那么,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么?下面就
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点解读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解读:该条的意义不在于何种类型适用本规定,而在于何种
类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本条的重点在于第二款,如若借据等债权凭证上未载
明债权人,那么根据“占有即所有”的推定原则,持有人持有债
权凭证的行为本身便意味着持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若债
务人能够提出反证,证明真正权利人另有其人,自是允许推翻原
推定,在不存在债权转让等债权主体变更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裁
定原告之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读:本条仍然采用传统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 ”的说法 ,虽然在理解之时存在着差异,但笔者理解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接受货币一方应为以出借人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不仅符合《关于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从合同
履行过程看,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
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所以,
笔者作出如上理解。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解读:本条规定对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进行区分,对于仅起
诉借款人的,两者处理结果一样,均为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对于
仅起诉保证人的,连带保证的做法是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
告,一般保证的做法是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如此规定是
因为一般保证人享受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之后,方才承担责任,故而,在未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
况下,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若不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则债权
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
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
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
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
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民间借贷涉嫌罪
时,注意特定为罪,而非其他罪,应该以是否构成刑事
犯罪为优先选择,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
查;二是经过审查,若符合集资罪构成要件则走刑事程序,
不符合的,当事人有权再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的,法院应该受
理,此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
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
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解读:本条与第五条之间存在关联,即第五条规范的对象是
同一事实,而本条规范的是虽有关联,但并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况,
对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此时不
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大量滥用“先
刑后民”原则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民庭法
官去送达或开庭时会遭遇“先刑后民”原则的搪塞和阻碍。对于
此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无可奈何,讲理讲不通,讲法听不了。本
条的规定从立法方向上确定了基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解读:本条没有争议,中止民事案件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因
为有些前提问题,需要在刑事案件中确定,这需要由承办法官具
体掌握。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因为这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
担保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
的是,受理不意味着胜诉,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担
保人自然不必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在存在过错的时候承担相应的
过错责任。
二、民间借贷遭遇高额利息怎么办?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
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
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
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
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
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我国司法对民间借贷的解释,规定了借款人和出款人双方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界定转借和不予还款如何为犯罪,还规定
了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利息。如果借贷时遇到高额利息,超出法律
保护范围的可以不还。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内容是什
么?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回答。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1:3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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