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以欧洲区域刑事合作机制为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0:3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囧记单词)

第23卷

第3期

2013矩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Xinyang Agriculur Colege

V01.23 No.3

Sep.2013

9月

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

以欧洲区域刑事合作机制为视角

米 潇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务处,河南郑州450044)

摘 要:以“双重犯罪”为基本原则的传统国际刑事互助模式已经落后于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现实要求。欧

盟的新型区域刑事合作机制,对我国两岸四地的区域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双重犯罪原则;互相承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916(2013)0343028434

A comparative study of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s

Fr0m the perspective of European regiona crimina cooperation mechanism

MI Xiao

(Dean Ofe,HenaUnier Anim ̄Hubandr Economy,ZhenghO450044,China)

Abstract:As the basic prnciple of the traditional international crminal cooperaton patter,the”double crme”has

agged behind the practicaequirements of combating transnationa organized crmes.The EU§new regiona crminal CO-

operation mechanism,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giona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a four CROSS—strait.

Key words:orgazed crme;te prnciple of double crminalty;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on

2O世纪90年代以降,随着科技发展,全球化进 国内立法经常将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其

程的加快,有组织犯罪跨国、跨地区性发展趋势也日 他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狭义的有组织犯罪

趋猛烈,世界范围内各种类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如跨

应仅指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广义

国、跨国、跨国恐怖主义活动、跨国、劫

的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持飞机、偷运移民、跨国贿赂和网上等日益猖獗,

罪、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犯罪团

跨境有组织犯罪活动范围不断增大、组织化程度越来 伙。从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黑社会犯罪、恐怖

越高、犯罪的现代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跨境有组织

主义犯罪和犯罪团伙的不法构成并不一致,恐怖主义

犯罪已经对整个国际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仅靠一

犯罪一般具有宗教、政治等方面的诉求,在行为上侵

国、一地区之力已难以保证区域内的安全。同时,有 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人,而黑社会犯罪一般以获

组织犯罪统一法规范的缺失说明,有组织犯罪并没能 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团伙则缺少成为“组织”的

够像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那样成为一种

刑法规范评价。因此,有组织犯罪的罪名只能规制狭

国际罪行,各国只能通过国内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

义的有组织犯罪。

这样的背景下,跨国刑法下的国际刑事互助对打击跨

跨国刑法是一个法律实体,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

境有组织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边的法律合作的协议或相关规定。“跨国刑法”这一

法律实体从广义上讲是致力于解决各国问彼此相关

的法益保护问题的法律的、机构一组织的、程序一技

有组织犯罪与传统国际刑事互助

有组织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鉴于国际条约和

收稿日期:2013—07—1

作者简介:潇(1980一),女,河南信阳人,助教。

28・

潇: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

术的跨境(国家间)刑事合作方式。传统的跨境刑事

这里的区域是指由彼此构成地区性地缘关系的

合作被称为国际刑事互助,包括国家间的引渡,对于

数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区域的概念

刑事制裁执行的互助和其他法律互助,包括了所有被

不断得到强化,区域内各成员间拥有无可分割的地缘

请求国国内程序法允许的援助行为。 关系,甚至拥有近似的文化背景。提升整体区域合

传统的国际刑事互助体系的基础是沟通与协商,

作,促进各成员地区的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题。区

耗费了大量资源和时间,反应缓慢,效率低下。同时,

域成员之间的合作突破了之前的主权原则,以牺牲一

传统的国际刑事互助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双重犯罪” 部分主权为代价,谋求区域的整体发展。区域内的刑

原则,即只有在双方都认为某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

事合作也突破了传统的国际刑事互助模式,在打击部

才能够进行司法互助,由于对有组织犯罪缺少统一的 分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建立了新的合作模

认识,“双重犯罪”原则逐渐成为了国际刑事互助打

式,对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区域刑事合作具有重要的

击有组织犯罪的制肘,越来越落后于打击跨境有组织

借鉴意义。

犯罪的需要。

3.2欧洲新型区域刑事合作原则

2我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欧洲是建立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的先行者。欧洲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探索建立跨境刑事司法

跨境有组织犯罪已经是国际难题,中国也不例

互助合作制度。欧共体建立后,跨国刑事合作有了新

外。台湾、香港、澳门的有组织犯罪已经存在了很长

的发展。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的跨国刑事合作日

时间,台湾的竹联帮、香港的“14K”、“新义安”等黑社

趋紧密,特别是在欧盟成立以后,构造了新的、与传统

会组织,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同时,台湾、香港、澳门

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合作不同的合作形式,如申根信息

境内的犯罪分子和的犯罪分子的联系和交往是

系统、欧洲刑警组织、欧洲司法组织、欧洲逮捕令制度

双向的、互动的,三地境内的犯罪分子将活动空间外 等。《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欧洲证据令和欧洲检

扩至内地,而以内地犯罪分子为主体的犯罪分子

察官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这些机制修正了传统国际

也大量进入三地区作案。广东、福建、海南是内地有

刑事互助体系的弊端,对于有组织犯罪等特定罪名,

组织犯罪的相对高发地区,这与台湾、香港、澳门犯罪

建立了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新型区域刑事合

组织的渗透有一定关系¨]。我国两岸四地跨境有组

作模型。欧洲各国的地缘文化在世界各区域中相对

织犯罪活动的特征,更集中地体现在区域化上,即三

较为接近,因此欧洲区域法律的制度设计对于其他区

地和内地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相互渗透,国际化特征

域的刑事合作体系建设而言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并不是特别明显 J。

3.3 欧洲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

迄今为止,两岸四地在刑事司法互助方面达成的

3.3.1刑事法规的类化

最高成果仍是2009年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

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为便利相互承认判决

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而香港澳门与内地在犯罪打击

和司法决定以及跨境的刑事领域内的警务与司法合

方面没有任何的互助协议,仅仅依靠处理个案时双方

作,对于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欧盟可以建立犯罪构成

司法机关的协调和沟通。《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要件上可罚行为和刑罚的最低规定来逐步类化相关

及司法互助协议》搭建了以“双重犯罪”为基本原则

刑事规定。刑法类化措施的主要方式就是由欧盟机

的跨境刑事司法互助框架。该协议第四条规定了合

关发布条例或指令,规定刑事实体法上某些犯罪构成

作范围:“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

的最低标准。实践中,实体刑法的类化在总则和分则

罪的行为。”同时,“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

方面均有体现。刑法类化在总则部分的设置,特别是

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

正犯、共犯及未遂的规定上都有所发展。

助。”具体的互助形式有协助侦查、人员遣返、送达文

在分则部分,关于有组织犯罪、罪、人口交

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人道探

易、、恐怖主义、交易、儿童情、商业贿赂、

视等八种,但所有的互助形式都是基于“双重犯罪”

网络犯罪、种族主义和有排外犯罪等犯罪行为的众多

原则,以协调和沟通为基本手段,是典型的传统的区

的旨在类化欧盟成员国实体刑法的最低规则已被颁

域刑事互助模式。

布。刑法类化通过对分则中有关犯罪构成的最低规

3 区域视角下的新型刑事合作

则的立法卓有成效,特别是在形式上的共同定义方

面,描述了出于欧盟共同目的需要打击的犯罪行为的

3.1区域的界定

核心犯罪构成。刑事法规的类化对于刑事领域警务

29・

第23卷第3期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9月

与司法合作有重大意义,无论在实体刑法还是诉讼法

的限制,堪称区域刑事合作领域内的里程碑。

方面都避免了由犯罪定义和刑罚标准设置上的差异

3.3.3欧洲逮捕令制度

引发的区域刑事合作障碍。 欧盟内部国家问边界取消之后,跨国犯罪与日俱

3.3.2司法互助的加强

增,各国均需要加强刑事合作以应对这一新情况。欧

欧洲层面上刑法的发展受到了欧盟框架下成员

洲逮捕令制度取代了传统的引渡程序。对于有组织

国间国际警务和司法合作的巨大影响。由于恐怖主 犯罪及其他一些犯罪,请求国国内司法机关可以直接

义的出现,政府间的刑事司法互助早在19世纪70年 签发欧洲逮捕令,要求其他成员国逮捕并遣返该行为

代中期就已在特雷维工作组的框架下有所发展。工

人,欧洲逮捕令执行国无需审查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

作组发展了一种非正式的经验交流机制,并不久就扩

则,必须予以配合。欧洲逮捕令意味着递交程序更加

展到更广的打击犯罪领域。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迅速和简洁,并排除了政治因素的参与。另外,成员

之后,这种成员国之间的越境合作被包括在被称为欧

国再也不能拒绝移交在其他成员国犯下或被怀疑犯

盟第三支柱的司法和警务合作的范围内。

3.3.2.1申根信息系统

下严重罪行的本国国民。

欧洲逮捕令制度与传统的引渡程序相比:(1)程

1990年达成的申根通行协议废除了边界的人员 序上更快捷。执行国应当在九十日内将该人移交给

控制。为了平衡废除边界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协议成

签发国,若行为人同意移交,则移交决定应在十日内

员国之间达成了一个警务和司法的合作体系,该体系

做出。(2)程序更简捷。双重犯罪原则不适用于三

就是适用于第三国国民的入境和居留的统一边境控 十二种严重的罪行。(3)无政治因素。欧洲逮捕令

制标准、统一的签证政策和实践及越境的警务与司法

不再适用于那些政治性的引渡,这就意味着逮捕令的

合作原则。申根信息系统(SIS)是广泛合作的技术层

执行仅是在国内司法机关监管下的司法程序。(4)

面上的核心内容。它使得参与国可以从中央信息系

将本国行为人纳入移交范围。欧盟国家将不能拒绝

统获得被通缉的人员信息、禁止居留的人员、失踪人 移交本国国民。(5)保证人权。欧洲逮捕令要兼顾

员等的信息。

3.3.2.2欧洲刑警组织和欧洲司法组织

效率和被逮捕人的基本权利。

自欧洲逮捕令的框架决议生效以来,执行逮捕令

欧洲刑警组织(Europo1)是专为打击跨境有组织 的平均时间已经从超过九个月减少到了四十三天。

犯罪而成立的,其功能是搜集和共享跨境有组织犯罪

这还不包括经常发生的行为人同意移交的案件,在此

的情报信息。但是欧洲刑警组织没有执法权,无权在

类案件中执行逮捕令的时间已经缩短至十三天。

欧盟成员国内进行侦查或逮捕活动,它的功能主要是

欧洲逮捕令是“相互承认”原则的具体体现,为

情报交换与分析,为成员国提供专业意见并提供培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引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和范式。

训。同样为加强区域成员国间打击严重犯罪和有组 欧盟逮捕令制度的建立使欧盟内部的逮捕和移交程

织犯罪而成立的还有欧洲司法组织(Eurojust)。该组

序更像是一种国内的司法互助。虽然之前成员国之

织于2002年2月28号起成立,由各国的法官、检察 间有双边或多边的引渡协议,但是引渡的国际法义务

官和警官组成,与欧洲刑警组织类似,欧洲司法组织

总是要受到“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欧洲逮捕令使

也没有执法权,其任务就是交流成员国刑事执行的司 得取消有组织犯罪在引渡制度上的阻碍变为可能。

法信息,协调和支持跨国的调查程序。

3.3.2.3“相互承认”原则

3.3.4欧洲证据令制度

按照传统的刑事互助方式,各国有选择是否移交

前《欧盟条约》第二十九条授权成员国通过建立

证据的权力和自由。2008年12月18日,欧盟部长

正确的法律互助体系来发展有效的刑事司法互助

理事会通过了第2008/978/JHA号框架决议,基于

(如引渡、刑罚执行协助和其他的法律互助)。为了

“相互承认”原则,建立了欧洲证据令制度,取代了成

实现这些授权,欧盟以及各成员国具体实施了许多措

员国之问在移交刑事程序中所需的物品、文件和数据

施,显著缓解了国家间刑事合作中的矛盾。在进入二

的过程中刑事互助的传统模式。

十一世纪后,欧洲刑事司法互助体系在合作方式和尺

按照欧洲证据令框架协议的要求,对于有组织犯

度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对于有组织犯罪等区域成员国

罪等三十二种犯罪,只要签发国认为获取有关物品、

普遍较为关心的犯罪,无需受“双重犯罪”原则的限

文件或数据对于其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案件是必要的、

制,通过发布欧洲逮捕令和证据令可以直接要求对方

恰当的,并有充分理由认为该物品、文件或数据位于

予以配合。“相互承认原则”突破了“双重犯罪”原则

执行国领域内、或根据执行国法律,可被执行国直接

30・

潇: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

获取,则该国主管机关即可签发欧洲证据令,要求其

第三,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新型区域刑

他成员国主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执行国主管机关 事合作机制应以区域逮捕令和证据令为具体的制度

收到欧洲证据令后,一般应当确认欧洲证据令,无需 性保障。与传统的引渡、人员遣返或罪犯移管等制度

进行其他任何程序,并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欧洲证据令

相比,对于跨境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区域逮捕令

的必要措施,该措施应与执行国获取该物品、文件或 可以不受“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在程序上更便捷。

数据的措施相同。

建立区域证据令制度,取代地区间在移交刑事程序中

欧洲证据令是继欧洲逮捕令之后,欧洲区域刑事

所需的物品、文件和数据的过程中刑事互助的传统模

合作领域内的另一重要变革。欧洲证据令让欧盟成

式。区域证据令让地区间的证据移交程序更类似于

员国之间的证据移交程序更类似于国内司法体系内

单一司法体系内的证据移交,对于跨境有组织犯罪等

的证据移交。与欧洲逮捕令一致的是,欧洲证据令在 严重犯罪,区域证据令的执行同样不受“双重犯罪”

跨境有组织犯罪等三十二种犯罪的范围内突破了

“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这表明欧盟各成员国为了 欧洲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新型刑事合作机制的

共同安全的需要,在刑法方面进一步让渡了自己的一 形成经历漫长的渐进过程,从其发展轨迹来看,区域

部分主权,也标志着欧盟刑法在刑事诉讼法方面除人

员移交之外的物品、文件及数据移交方面迈出了实质

性的一步。 跨境有组织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需求及各国、各地

4 欧洲模式对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构建新

型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的借鉴意义

我国内地与台湾、香港、澳门的政治制度和法律

体系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在案件管辖权、联手侦

查、移交逃犯、扣押和返还财产、承认他法域诉讼行为

及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受到多种因素制约 。以“双

重犯罪”为原则的国际刑事互助体系反应迟缓,效率

低下,在两岸四地人员流动加快,各方面往来日益频

繁的情况下,对我国四地之间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尤

其不利。应当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突破“双重

犯罪”原则的制肘,探索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新型

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四地区域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能

力。

首先,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新型区域刑

事合作机制应以刑事司法互助的不断加强为基础。

对于跨境有组织犯罪,两岸四地应建立申根信息系统

模式的情报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区域刑警组织、区域

司法组织等司法合作机制,加强地区间情报的搜集与

研判,加强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其次,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新型区域刑

事合作机制应以刑事法规的类化为法律保障。虽然

四地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但毕竟是在“一个中

国”的框架下。对于跨境有组织犯罪等地区性严重

犯罪,可以通过框架协议等方式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上

可罚行为和刑罚的最低规定来逐步类化相关刑事规

定。在实体刑法和诉讼法方面避免由犯罪定义和刑

罚标准设置上的差异引发的刑事司法合作障碍。

原则的限制,是“相互承认”原则的制度性体现。

刑事合作的发展有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构建区域

刑事合作机制的理念与各国自身利益追求、追诉区域

区的保留不断碰撞融合。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区域

刑事合作体系不断进化,在惩治跨境有组织犯罪和其

他严重犯罪领域内到自己生长的土壤,从传统意义

上的司法互助协议进化到新型的刑事合作体系。区

域刑事合作机制的体系构建,并不是区域权力机构命

令的结果,而是由各国际法主体的理念与物质环境互

相影响,进化得出。

中国两岸四地的刑事合作框架的搭建同样也不

可能一次完成。如果缺乏区域刑事互助不断紧密的

事实基础,仅凭理念的构建和制度的设计实现跳跃式

发展容易造成制度性混乱和冲突。国内打击跨境有

组织犯罪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的建立,应以建立区域信

息系统、区域刑警组织为切人点,不断加强区域刑事

司法互助,不断推动四地问关于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最

低规定来逐步类化相关刑事规定,逐步打破“双重犯

罪”原则的限制,在“相互承认”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区

域逮捕令、证据令等制度性保障,构建我国打击跨境

有组织犯罪的新型区域刑事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兴民.广东有组织犯罪基本状况调查报告[J].山东警察学院

学报,2011,(5):6o一62.

[2] 赵国玲.香港有组织犯罪现状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

(4):102—104.

[3]伟.论粤港澳跨境有组织犯罪区际侦查合作模式及原则

[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9—61.

(编辑:刘彩霞)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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