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有哪⼏⼤特征?
1、⾮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
潜在的商业利益。4、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有哪⼏⼤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等)相⽐,有着以下特点:
1、⾮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以合法⽅式取得了同⼀内容的商
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个⼈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
息,也不能阻⽌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使⽤、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的保密措施和其他⼈对此项秘密的公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保
密措施得⼒和技术本⾝的应⽤价值⽽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损失计算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致分为以下两种:
⼀是以商业秘密权利⼈因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可计算的财产、收⼊⽅⾯的损失应
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既包括权利⼈本⾝的收⼊,也包括权利⼈预期的若⼲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
发投⼊、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使⽤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
等。
⼆是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未再向第三⼈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
众所知为前提。对于⾮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的,以其⾮法出卖收⼊为损失额;违法使⽤商业秘密进⾏⽣产经营活动的,以
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在计算侵权⼈在侵
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
⼀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商业秘密权利⼈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的获利是实际获利,⽽不包括预期获利。但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与其实有或潜在的客户的交易
能否成交存在着或然性,⽽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风险⽆时不在。为了公平、完整、全⾯地维护各⽅当事⼈的利益,司法实践
中有些法院将侵权⼈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为获利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失案件的处理,⼀般应根据侵权⾏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确定给权利⼈造
成的损失数额。就侵犯商业秘密⽽⾔,根据第⼆⼗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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