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领取交通事故责任书
一、什么时候领取交通事故责任书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不同。一般
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
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
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
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的,应当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事故
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
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
法接受调查的,交警应当在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时限
(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
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
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
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
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
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
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
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
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
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
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交通事
故当事人在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的
事故责任认定来进行才行。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什么时候领取交
通事故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10:2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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