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___商
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
誉,并为相___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___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行业___(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
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
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___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
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
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
在相___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
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
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___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
料。
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
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
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_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
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
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
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___日内,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___,提出___意见。___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
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___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___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___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
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___公示,公示期为___
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
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___
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
由市___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
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___、市工商联、市消费
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
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
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___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进行___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
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
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___公示期满之日起___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___年,自公告之日起计
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___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
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___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
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
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
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___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___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
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
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
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
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
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
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
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
核准变更之日起___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
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___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
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
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___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
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有权___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同
时废止。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
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___年月___日市人民政府第___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5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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