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权益保障法常识
妇⼥权益保障法常识
⼤家对妇⼥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C⼈才公⽂⽹⼩编给⼤家介绍的是妇⼥权益保
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妇⼥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妇⼥在政治的、经济的、⽂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活等⽅⾯享有同男⼦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
1款规定,妇⼥在政治的、经济的、⽂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活等各⽅⾯享有同男⼦平等的权利。
⼆、妇⼥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的⼯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和提⾼对妇⼥
的录⽤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有权依照⾃⼰的意愿选择⾃⼰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有权在法定⼯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
(5)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妇⼥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在退休、患病、负伤、⽣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
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与⽤⼈单位发⽣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
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妇⼥权益保障法对妇⼥⾃⾝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妇⼥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励妇⼥⾃尊、⾃信、⾃⽴、⾃强,运⽤法律维护⾃
⾝合法权益。""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妇⼥权
益保障法对妇⼥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应当努⼒发扬"四⾃"精神,实现⾃我价值。(2)妇⼥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四、⽤⼈单位招录职⼯时,法律对妇⼥的权利如何保护?
《妇⼥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职⼯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各单位在录⽤⼥职⼯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职⼯结婚、⽣育的内
容。
五、⽤⼈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职⼯订⽴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
条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患病或
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同时,《妇⼥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
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职⼯
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六、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中的适龄⼥性⼉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妇⼥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性⼉童少年
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中的适龄⼥性⼉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流⼊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在当
地的全⽇制公办中⼩学⼊学,在⼊学条件等⽅⾯与当地学⽣⼀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要酌情减免费⽤。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中的适龄⼥性⼉童少年完成义务
教育提供物⼒和⼈⼒⽀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改善⼥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
办学的⽅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中适
龄⼉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就学。在师资⼒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
格的教师和其他⼈⼒资源,保证学⽣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七、妇⼥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的权利?
《妇⼥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对妇⼥实施性骚扰。受害妇⼥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
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受害
⼈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为⼈依法给予⾏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为做出的,为受害妇⼥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
径,主要有4个⽅⾯:(1)向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民法院起
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权益,促进男⼥平等”为宗旨,可以为
受害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权益的⾏为。有条件的地⽅妇联还可以为妇⼥
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定要提⾼证据意识,收集⼀切能够证明对⽅实施性骚扰⾏为的证据,包括证⾔、书⾯材
料、录⾳等。
⼋、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妇⼥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侵害妇⼥⼈⾝、财产权益的
⾏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众传媒或其他⽅式贬低损害妇⼥⼈格的⾏为,妇⼥可以要求⽂化、⼴播
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有权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可以向妇⼥联合会等妇⼥组织投诉。
九、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妇⼥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要求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
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
司法救助。妇⼥组织对于受害妇⼥进⾏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的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组织有
对受害妇⼥进⾏诉讼给予⽀持的责任。
⼗、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哪些权益不受侵犯?
《妇⼥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在农村⼟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地征收
或者征⽤补偿费使⽤以及宅基地使⽤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
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农村⼟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期内对妇⼥结婚、离婚或丧偶的,其承包的⼟地有何规定?
《农村⼟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
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
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阿芳与某企业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阿芳的试⽤期为六个⽉。该劳动合同合法
吗?应如何处理?
该合同有关试⽤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
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
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同⼀⽤⼈单位与同⼀劳动
者只能约定⼀次试⽤期。”“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
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单位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期应不得超过⼆个⽉,其六个⽉的
试⽤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
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期已经履⾏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期满⽉⼯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的超过法定试⽤期的期间向劳动者⽀付赔偿⾦。
政策解读
⼀、妇⼥权益保障法是全⾯保障妇⼥权益的基本法
妇⼥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保障妇⼥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
年妇⼥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在于全⾯体现男⼥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所享有的六⼤权
益,即:政治权利、⽂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化教育等各⽅⾯都发⽣
了巨⼤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权益保障⼯作的要求,修改妇⼥权益保障法⼗分必要。
(1)、时代对妇⼥权益的保障⼯作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
(2)、妇⼥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届全国⼈⼤对⽴法的要求,结合妇⼥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
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
⼀。
2、⽴⾜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权益保障⾯临的突出问题进步
修改完善。
四、《妇⼥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做出了修改。⼀⾄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
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男⼥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
的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实⾏男⼥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的妇⼥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
法实施。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
个层⾯进⼀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
2、妇⼥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妇⼥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个国家⽂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
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代
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的妇⼥代表的⽐例。”(第11
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部,
必须坚持男⼥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部。
”(第12条)
(2)、⽂化教育权益⽅⾯。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等弱
势体⽅⾯进⾏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重点是从防⽌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职⼯怀孕、⽣育等特
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育保险等⽅⾯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职⼯
时,除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各单
位在录⽤⼥职⼯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
议中不得规定限制⼥职⼯结婚、⽣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
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
性别为由歧视妇⼥。”(第27条)
(4)、财产权益⽅⾯。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
配男⼥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的⼟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权利⽅⾯。⽴⾜于解决妇⼥⼈⾝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
规定:“禁⽌对妇⼥实施性骚扰。受害妇⼥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侮辱、诽
谤等⽅式损害妇⼥的⼈格尊严。禁⽌通过⼤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式贬低损害妇⼥⼈格。未经本⼈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的,通过⼴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像制品、电⼦出版物、⽹
络等形式使⽤妇⼥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针对预防和制⽌家庭暴⼒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的制裁缺乏
可操作性,离婚妇⼥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
任,加⼤了对离婚妇⼥财产权益的保护⼒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的
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
⼥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
规定,侵犯妇⼥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政、民事、刑事三个层⾯的责任。
五、《妇⼥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义
《妇⼥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妇⼥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总结了⼗⼏年来保
障妇⼥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化、社会及家庭⽣活等⽅⾯进⾏了全⾯
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
男⼥平等、禁⽌歧视妇⼥、保护妇⼥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步明确了执⾏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妇⼥权益保障的重点;加⼤了依法维权的⼒度;对妇⼥的政治权利、⽂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做出了更全⾯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
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妇⼥
投⾝到全⾯建设⼩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步维护和提
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47: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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