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韬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等二审行政
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韬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当事人】陈韬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陈韬丞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季英广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季英广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英广
【代理律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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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韬丞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陈韬丞申请
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系经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被上诉人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一审第三人戴涛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陈韬丞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陈韬丞撤回起诉;
一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行初15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陈韬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
元,由陈韬丞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17:21:38
陈韬丞等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2行终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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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韬丞。
委托代理人季英广,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
区花乡白盆窑某某。
负责人吕岩,所长。
出庭负责人高松,政委。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雪松,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
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王新元,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戴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韬丞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作出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
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行初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
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韬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其作为原审原告亦向本院申请
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陈韬
丞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系经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
所、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及一审第三人戴涛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
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陈韬丞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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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许原审原告陈韬丞撤回起诉;
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行初15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陈韬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
半收取二十五元,由陈韬丞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明研
审 判 员 金 丽
审 判 员 陈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陶 军
书 记 员 董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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