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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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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二O二0年八月十一日
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承兑汇票管理,改善公司资产结
构,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支付能力,确保企业信誉和资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
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承
兑汇票管理办法》(财〔201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
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承兑汇票主要是指银行承兑
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承兑汇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物机部、工经部是承兑汇票的主责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协
作队伍的沟通,保证承兑汇票的使用;财务部门是银行承兑
汇票管理的主导部门,负责承兑汇票使用过程的管控。
第二章 汇票开具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为开具承兑汇票申请人,其财务部为承
兑汇票主办人和票据管理责任人。办理承兑汇票需缴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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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金分全额保证金和物资保证金。
各单位承兑汇票申请时,以资金计划作为申请依据同时
缴纳全额保证金,资金计划经公司资金中心审核,报总会计
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战略合作采购承兑办理(专指支付公司款项),各单位
要向公司缴纳物资保证金,公司将保证金缴纳至集团公司履
行相关审批流程后由集团公司办理承兑。如若确因资金紧张
无法缴纳物资保证金,则需向公司提交借款请示报告,行文
报经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经总会计师审批、党政会
签后报集团公司按规定办理,还款日结束前项目应按承诺还
款。
第六条 各单位在提交资金计划时应主动向公司申请
银行承兑汇票,且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不得低于业主拨款金额
的30%,不申请或金额不足30%的,资金中心将不予批复资
金计划。
第七条 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为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方可申请办理承兑汇票。
第八条 承兑票据的开立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公
司资金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办理承兑汇票资料进行审核,对
于不合规、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有权不予办理;对屡次存在问
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
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12个月;申请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单位应同步向公司缴纳办理开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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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
第十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均需提交下列
资料:
一、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种类、金额、期限
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
容;
二、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汇票收取和背书管理
第十一条 票据收取单位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要视同现
金管理,并对票据的安全负责。票面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必须
和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第十二条 各项目在收取业主出具的承兑汇票之前,必
须向公司总会计师汇报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十三条 票据收取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票
据管理责任人要及时登记承兑汇票台账(见附件2)并妥善
入库保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对票据定期核查,定期
与资金中心对账,如有不符,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保证
账票相符,同时建立核查记录。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等进行统一
管理,票据背书转让必须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根据
“三流一致”原则,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只
能背书给合同约定方,即发票开具销售方。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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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
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等)进行
辅助登记。
第十六条 票据实行双人(A、B角)管理。票据管理责
任人如因工作外出或休假,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汇票
到期承兑,避免发生延期兑付的事件。
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对外结
算支付。各单位要积极保持同供应商的沟通,根据票据留存
情况优先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外欠款,延缓现金流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收取、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代付电子承兑汇票,确因特殊
原因不能开立的需公司代付电子承兑(见附件3)应满足以
下要求:
一、资金计划审批完成;
二、共享流程审批完成;
三、相关应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扫描件加盖财务印章和各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承兑和贴现管理
第二十条 承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委
托银行办理收回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
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向银行贴
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向公司申请办理的票据承担到期
还款的责任,并保证按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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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接受承担对外支付银行承兑
汇票贴现息的要求,不得变相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供应商、协
作队伍等贴现息补偿。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收到的承兑汇票不得擅自向外部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如确有需求应向公司资金中心申请
办理贴现,由公司资金中心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统一
汇报请示,贴现率参照银行同期贴现率执行。
第五章 承兑汇票使用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
各单位新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银行承
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方式,使用比例不低于业主拨款
的30%。
第二十五条 汇票申请注意事项
一、承兑汇票收票人要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
二、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限;
三、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且符合分期
付款标准。
第二十六条 退票和重新办理
因故办理退票,申请单位须退还票据原件(电子票据退
票由出票人在系统中操作)。需要重新办理票据的,按本办
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传递
一、领取票据时,原则上各单位应派财务人员领取,如
需委托他人代领,申请单位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资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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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应注明代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资金
中心须专项登记发出票据, 由领取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
件上签字确认,资金中心以该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和承兑汇票
申请单(见附件1)作为收取该项业务保证金的会计凭证附
件。
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邮寄等方式传递票据。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要求,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的接收单位必须开通本单位银行账户网上银行功
能,否则无法完成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接收、背书、
贴现、承兑和到期收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票据与印章分开
管理,纸质承兑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要放入保险柜统一管理,
由票据管理人员每月进行盘点核对。背书转让不得提前加盖
财务印章。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各单位承兑汇票的使用量纳入年
度绩效考核体系,以业主拨付工程款金额的30%作为考核目
标,在上缴款指标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核减,最高核减5
分。
一、承兑汇票使用量以业主拨付工程款的30%作为考核
目标值,使用量高于30%的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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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承兑汇票使用量低于业主拨付工程款金额
30%的,年度绩效考核在上缴款指标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根据
承兑使用量完成目标值的比重进行核减,计算公式:核减分
数=承兑汇票考核分值5*(1-承兑汇票使用金额/承兑汇票目
标使用金额)。
三、承兑汇票使用超出目标的,以超出部分的5‰作为
奖励,各单位按照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确定奖励金额,主要
侧重于财务、物资、工经等部门,奖励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以上奖惩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
将严肃考核机制,各单位均不得以各种原因推卸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公司纸质承兑汇票申请单
2.公司承兑汇票台账
3.公司资金中心代付电子承兑汇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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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23: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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