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7: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达内软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

亲等计算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

第四章

试述婚姻自由原则。(了解)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及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2

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

于爱情的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

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何在?

1

缔结双方是否自愿不同

前者根本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强迫为手段,索取大量财物的行

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2

索要财产的主体不同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通常为女方)一方索

要的

3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

以判决不准离婚。买卖必定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包办强迫他

人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及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及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及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及之结婚的行

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

《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

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

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及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

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及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

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

肉体折磨。(3)家庭暴力”及“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

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

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

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8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

1

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财物之实的,除构成罪之外,还应将所得财物全部归还

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

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及难以认定的,可按赠及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及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

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及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及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

为的价值较大的赠及,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及,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及方主张返还。

第五章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

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法定婚龄的确定?

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

发展情况;(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

分违法婚姻及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

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了解

√婚姻无效的内容?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

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

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及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撤销的内容?

(1)婚姻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2)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16、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

方的财产。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及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

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

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

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

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2

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请求人不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

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试述处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

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2

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第六章

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

财产: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

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人身:(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7)夫妻双方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8)夫妻互负忠实义务。

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分析夫妻间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

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及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

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及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

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及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

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如何理解夫妻家事代理权?

概念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及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

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

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及否、追

认及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1家事代理权的主体是

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丈夫或妻子一方;(2)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

的处理决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

则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

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得同意。

第七章

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3

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1)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2)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范围及清偿?

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

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注意: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

权人及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淸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

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清偿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

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2.

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

前淸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

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无因此而产生对

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

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试述离婚时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

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

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

不涉及公共利益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

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离婚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及行使方法?(自编)

条件: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3)夫妻

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4)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l)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

大过错所导致的;(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及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方法

:无过错方欲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通过诉讼途径,并且该诉讼具有程序上的限制: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

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情形:

4

(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2)夫妻一方有过错;

(3)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4)夫妻一方的过错及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1)

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

(2)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试述我国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情形?

离婚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生活困难。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

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

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

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

3

双方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

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

强行要求其帮助。

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的区别?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

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

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

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

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

;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第十四章

试述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关系?

一.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

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

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

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三、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因为在遗嘱继

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

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四、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

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5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同

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继

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

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及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及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

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另:(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所行使的

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是

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所享有的是分割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

产继承权,所以,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2)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并非任何人死亡都会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发生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3)权利主体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转继

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

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还可以适用于遗赠。

第十五章了解

第十六章

受遗赠人及遗嘱继承人有哪些区别?

)

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

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为何高于遗嘱?(自编)

(1)

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

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3

权利义务对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七章

论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完备)

原则

:限定继承的原则,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接受继承及承

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6

范围

1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 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 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

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8分,第3516分,共24分)

34.丈夫甲及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

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2)若乙在甲死亡一个月后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

参考答案:

1)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2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2分)

2)不能。2分)如果甲死之前甲乙二人未离婚,则乙在甲死亡后无论再婚及否,均有权处分继承遗产。

2分)

35.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

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及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伟,孙强夫妇考虑

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

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及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

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

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多次到孙强家想让孙伟回家,但孙伟坚决不肯,并提出

要断绝及养父母的关系。三个月后,孙强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孙倩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孙

倩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孙强夫妇补偿他们几年间养育孙伟的抚育费用,孙强夫妇认为收养关系

的解除是由于孙倩夫妇有虐待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孙倩夫妇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孙倩夫妇及孙伟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参考答案:

1)可以解除。4分)在养子女成年以,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

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例中三个条件都满足,故可以解

除收养关系。(4分)

2)可以。(4分)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例中不存在虐待、遗弃问题,故孙倩

夫妇要求的补偿费用应该得到支持。(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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