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打印本页
本章基本容框架
本章重点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
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
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第二节 税务管理(熟悉)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容:税
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
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
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
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没收所得,税收优先
于、没收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
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
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
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
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围: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含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
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用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围之。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
(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
滞纳金不同于,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
9.欠税清缴制度
征管法在欠税清缴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
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围。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①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3年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可
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
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第四节 税务检查(了解)
税务检查的权力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
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第五节 法律责任(掌握)
熟悉:违反税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如:金额、倍数、比率)
重点: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结合综合题)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例题】
2002年考题分析--综合题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
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
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
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
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
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
下问题:
(1) 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 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30000元,业
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
如何处理?
【答案】
(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广告费用多扣除=50×2%=8000(元)
市容、环保、卫生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5‰=295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15500=261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33%=86130(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10000+700+300)
-1200000-800000-86130-50000+20000-800×12=4777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7770×30%-4250=10081(元)
(4)林某的行为判定及如何处理
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10000+700+300+86130+10081=107211(元)
②应纳税额=115500+107211=222711(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107211÷222711≈48.14%
④因林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
构成了犯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
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9:1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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