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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新标准 新程序!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月29日联合下发修订后 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
(
“新办法”,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简化了认定的程序,调 整
)
了国家重点支持的咼新技术领域范围。 已经拿到咼新技术企业证书 的企
业,应对照新的标准,审视自己是否继续符合标准,尚不具备高 新技术企
业资格的企业,更应对照新的标准,看看是否有机会取得高 新技术企业资
格。本文将结合“新办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一、新标准及其变化
“新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老办法相比,个别标准没有 变
化,多数标准做了或宽或严的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及变化如 下:
(一
)
成立时间标准没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必须在一年以上。
老办法也是这一标准。
(二
)
知识产权标准更加严格
新办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受
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作
(
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再认可老办法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方 式。
以往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 今后将无法再申请 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
高新技术领域标准更加精准
新办法和老办法都要求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
域》范围,但是新办法的规定更加精准,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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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 的
范围”。
(四)
科技人员标准放宽 新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
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而老办法在要求前述标
准之外,还 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
上”。
新办法的标准,更加容易达到。
(五)
研发费用标准适当放宽
新办法与老办法一样, 也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成三个档次, 规定不同的 研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但是第一档的比例,由以前的 6%,降
低到 5%,其他规定没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营
时间计算,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
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
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60%。
(六)
产品收入标准稍微降低
新办法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
比 例不低于 60%”,而老办法是 60%以上。老办法是不含 60%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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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办法含 60%。
(七) 综合指标待定 新办法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
求” ,具体要求应该按 照另行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
引》 ,目前尚不得而知。
(八) 新增合法标准 新办法新增一条标准,即“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九) 高新技术领域有所调整 新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是八大领域: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
务、新能源与节能、资 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变化最大的是第八项,老办法的第八项是:高 新技
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新办法对有关领域的具体规定,严格对照, 审视
自己的产品 (服务 )是否在规定的领域之内。
二、认定程序的变化
新办法的认定程序与老办法相比,没有太大变化,都是企业申请,专 家评
审,审查认定。值得注意的变化有两点:一是缩短了公示时间, 老办法的
公示时间是 15 日,新办法的公示时间是 10 日。二是增加了 提交申请的
资料。
新办法规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 发的
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
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和近
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 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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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 告
(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与老办法相比,第 4 项和第 8 项资料,属于新增加的。第 4 项资料, 便
于审查人员判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是否属于鼓励的高新技术领 域,第 8
项指标,便于审查人员判定申请的资料, 与提交税局的资料, 是否一
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准备申请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 应注
意以下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
证书有效期 3 年,但优惠资格年审 尽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是 3 年,但是在证书有效期内, 只有每年都符合高新技术的各项条件,
才能享受当年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 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的附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 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就可以看出,纳
(
税人需要逐项填写高新技 术企业要求的有关条件,因此,享受优惠,实际
是年审制,一年一项 指标不合格,即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也
不能享受优惠。
(二)
跟踪各项指标,实施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证书的企业, 为避免丧失优惠资
格, 应密切跟踪自己的各项 指标,凡是因收入变化、人员变化等因素,
可能导致有关指标不符合 要求时,应及早采取措施, 通过适当的安排,
保证自己的各项指标满 足要求。
最好能每月或每季进行测算, 及时检验各项指标的偏离程度, 设置预 警
值,一旦发生危险,立刻采取措施。
(三) 适当税收筹划,充分享受优惠 许多企业有国家鼓励的产品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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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也有相应的收入, 但是因规模太 大,算总账,难以享受优惠,这就
可以考虑将有关的技术、产品、人 员等分立,成立一新的企业,使新企业
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如果某个关联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通过关联交易, 尽量充分地 享
受优惠。税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 只要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税
局也认可并不做调整。
新版本对即将准备 2016 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笔
者从以下研发费用、 知识产权、 研发人员等几个方面对新版管理办 法进
行剖析。
一、研发费用方面。 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最为核心 的
指标之一,新办法将销售收入为五千万以下取消 6%的比例规定, 修改为
5%,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 板”在内的
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 发费用占比,
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
二、知识产权方面。取消了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
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 “独占许可”取得知识 产
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知识产权在 中国境
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 主管机
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三、研发人员方面。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 员
比例的要求。 新办法由现行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
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同时
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
数的 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 是一大利
好。
四、网上申报方面。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 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近两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要求企业提交 材料
的时候附年度纳税申报表) 、每年 4 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
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 年度发展情
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 情况报表的将取
消高新资格” ,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 寄予了充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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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也是 2013 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 的关注。事实上,按
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 》的规定,未来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
入 “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甚至刑事责任, 切不可大意。
五、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 行
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 而是在国税函【2009】
203 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 (服
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新办
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 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 基本与 203
号文保持一致,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累
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 同
时依据本条的规定,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要被追缴其发生上
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
六、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 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 企业可以参考 123 号文的要求, 及时向主管部
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 被追
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 现实生活 中
存在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轻微违规行为, 便被取消资格的现象, 因
此,新规定更加尊重实际工作中的千差万别,更公平合理。值得注 意的
是,主管机关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国家需要有进一步 规定来
防范权力滥用。 现行办法规定, 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 业未来 5
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 但新办法予以取消, 并规定是按照征 管法予以处
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八、在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 15个工作日缩短为 10 个工作日,
提高了工作效率,从 2015 年的申报来看,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有了 大幅
的提高,4 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 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证书, 这是
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根据新办法的第 21 条,后续将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对认定的具体标准、材料提交、申报流程、部门责任划分 等作
出具体规定:
随着企业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知, 越来越多的科技 型
企业选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附件: 2016 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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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
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 主知识
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 技术
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 法》及
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 《税收
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 下称《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的
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 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 地区
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
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 建
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 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 的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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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并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同本
级财政、 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以下 称 "认
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 财政、税
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 小
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 专
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 申
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 效期
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 发之
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 税务机
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需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 主
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
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合如下
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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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 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
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 例
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
的在 "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
请。申请 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 究开
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 文、
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
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 告,并
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 计报
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8. 近三个会计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要求的专家中, 随机抽取组成专家
组。 专家组 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 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
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高新 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 10 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并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 一印制的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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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 应每年 4 月底前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 发费
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 涉密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机
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 题的
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
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 管理
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 间暂停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由认定机 构取消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 件年度起已
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如
分立、合并、 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 定机构
报告。企业更名的, 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 发认定证
书, 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 化的,经认
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 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
域部分搬迁的,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 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
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 两
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按《税
收征管法》 及有关规定,迫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 起已享受
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 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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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 作相关要
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 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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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8:5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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