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开发+地方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6: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四舍五入法)

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开发+地⽅税收优惠)

内容:

01、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西部⼤开发政策执⾏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延续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 :2021

11⽇⾄2030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

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

业。

《西藏⾃治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3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 9)第四条规定:“企业⾃

202111⽇⾄20301231,从事《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 (含本数)

以上的,执⾏西部⼤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关于主营业务占⽐

23号公告第⼀条明确:“⼀、 202111⽇⾄2030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中规定的产业项⽬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

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关于主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额从原来的70%以上降为60%以上。

企业收⼊总额:企业收⼊总额是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 (2)提供劳务收⼊; (3)转让财产收⼊;(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6)租⾦收⼊;(7)特许

权使⽤费收⼊;(8)接受捐赠收⼊;(9)其他收⼊。

关于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

23号公告第⼆条明确:⼆、《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由发展改⾰委牵头制定。该⽬录在本公告执⾏期限内修订

的,⾃修订版实施之⽇起按新版本执⾏。

关于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40号,《西 部地区⿎励类产业⽬

(2020年本)》于2021118⽇进⾏了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同时废⽌。

西部地区新增⿎励类产业⽬录新旧对⽐

旧⽬录:

《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 2014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励类产业共13项,主要集中为农畜产品、特⾊⾷品饮

品、民族⼯艺品⽣产加⼯,太阳能发电、旅客运输、机场运营、宽带⽹络建设、医疗机构经营、农村供⽔和污⽔处理等

13个产业。

新⽬录:

《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 2020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励类产业由13项增加⾄41,涵盖了我区⼤部分企业。

该⽬录不仅涵盖了之前的13项产业,还重点将我区的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住宿和餐饮业,建筑安装,部分批发零售业等纳⼊了我区新增⿎励类产业⽬录中。

…………

02、西藏企业所得税地⽅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201811⽇⾄20201231⽇,从事《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占企业收⼊总

70%以上的,执⾏西部⼤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的,⾃201811⽇⾄20211231⽇,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分享

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达到企业职⼯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占全部营业收⼊⽐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西藏资源⽣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

不受40%⽐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的,⾃201811⽇⾄20211231⽇,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

1.从事特⾊优势农林牧产品⽣产、加⼯的企业或项⽬;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

3.⽣产经营民族⼿⼯产品、具有民族特⾊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产⽣活⽤品的企业或项⽬;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处理、垃圾回收、再⽣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

⽬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产业或项⽬;

8.经国家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且⾼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例的,仅对该产品进⾏免

)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产,传统藏药⼆次开发和规模化⽣产,中()药材种植、养殖、加⼯的企业或项⽬;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企业;

11.福利院、养⽼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播影视业、⾳像业、⽹络业、⼴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

化制品和服务的⽂化企业和项⽬,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化创意企业和项⽬;

13.天然饮⽤⽔、电⼒、燃⽓的⽣产和供应等⾃治区重点扶持和⿎励发展的产业和项⽬;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员、享受城市最低⽣活保障⼈员、⾼校毕业⽣及退役⼠兵五类⼈员就业⼈数达到企业职⼯

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就业⼈数达到企业职⼯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执⾏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

第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执⾏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

⽉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500元。

实业经营案例

服务业案例

筑博设计300564

主营建筑设计,注册拉萨,实际总部深圳,并在全国设有4家⼦公司,架构如下

架构分析:

西藏总部:雇佣3-4个西藏本地⼈和租赁场地,享受IPO上市绿⾊通道(随报随批)

深圳分公司:事实上的总部,设⽴⽬的是解决总部员⼯的社保,并开展业务,享受9%所得税

各地⼦公司:在各地开展业务,所得税率25%

节税效果:西藏和⼴东业务占总收⼊的52%,但公司内部做了税筹(利润集中在西藏主体),绝⼤部分利润享受9%

得税,2019上市公司整体所得税负为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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