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处理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
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权力;
2、区分不同情况,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
办手续、并处;
3、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
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
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
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
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的处理;
4、在上述法定的处理方式中,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给了违章建筑业主
一定的处理能够转移物料的时间;补办手续,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5、在违章建筑索赔纠纷中,对违章建筑的业主来说,既有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主要表现为由于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而给行为人带来的利益;又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依法享有的申请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进行拆除的合法权益。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权益,应当
区别对待,分别作出适当处理。
农村违章建筑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
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
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且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
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
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
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
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
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
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农村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相关程序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
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
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
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
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
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
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
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
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
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
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
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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