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原告(⼥⽅)A。被告(男⽅)B。A、B于2007年相恋,2009年9⽉19⽇登记结婚,2010年3⽉27⽇办理结婚仪
式,2011年3⽉29⽇⽣育⼉⼦C。后双⽅为家庭⽣活琐事等原因产⽣⽭盾,现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6⽉
26⽇诉⾄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加名的情况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男⽅)B。
A、B于2007年相恋,2009年9⽉19⽇登记结婚,2010年3⽉27⽇办理结婚仪式,2011年3⽉29⽇⽣育⼉⼦C。后双⽅
为家庭⽣活琐事等原因产⽣⽭盾,现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6⽉26⽇诉⾄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分割夫妻
财产。
B于2008年10⽉22⽇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路房屋,其中⾸付款20万元,B公积⾦贷款20万元。2008年12⽉8
⽇,××路房屋产权⼈登记为B⼀⼈,2009年11⽉24⽇,产权⼈变更为A、B⼆⼈。截⾄2013年8⽉1⽇,该房屋剩余贷
款本⾦尚余112,202.88元未归还。审理中,双⽅⼀致确认××路房屋⽬前市场价值为85万元(含装修),房屋内动产除⼤
⾐柜1组归被告所有,其余动产归A所有。
审理中,法院对双⽅进⾏了调解,因A、B对财产分割各持⼰见,故调解未成。
各⽅观点
A诉称,××路房屋是B婚前购买,婚后加A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B辩称,××路房屋为B婚前财产且由B⼀⼈贷款购买,应归B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双⽅主要争议是××路房屋的归属及分割问题。××路房屋虽然为B婚前所购,但婚后A亦被登记为产权
⼈,因此××路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考虑到房屋毕竟系B于婚前出资购买,且贷款⼈为B⼀⼈,B的贡
献较⼤,故由B取得××路房屋所有权并⽀付A相应折价款为宜,剩余房屋贷款本⾦及利息由B负责归还。现双⽅⼀致确
认该房屋含装修市场价值为85万元,考虑到××路房屋出资情况,B可适当多分,综合考虑双⽅共同⽣活情况、房地产
市场变动情况、双⽅婚后共同还贷情况以及保障⼥⽅权益等各项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25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 未经登记,不发⽣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路房屋是当事⼈B在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在⾃⼰名下的,若依据前述《物权
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B的婚前个⼈财产,婚后A参与清偿贷款的⾏为并不能改变房屋系B的个⼈财产的属性。但是
婚后B⼜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A、B⼆⼈,那么依据《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
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
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则该房屋即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产权证上增加配偶名字,是将婚前个⼈财产的部分权益转移给配偶,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对
另⼀⽅的⾃愿赠与,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使得另⼀⽅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若双⽅对房屋的共有没有约定份额,则基于
双⽅的夫妻关系应为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双⽅共同共有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可以均等分割。然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这种婚后在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的⼀⽅虽然享有产权份额,但离婚分割时并不⼀定就能分得
⼆分之⼀产权。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产、⽣活的实际需要及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针对此类房
产,在离婚分割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双⽅协议、婚后归还贷款情况、有⽆⽣育⼦⼥及有⽆过错等情
况。若双⽅有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处理;⼜或者有⼦⼥或⼀⽅有过错的,具体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及⽆过错⽅
等。据此本案法院认为××路房屋毕竟是B于婚前出资购买,且贷款⼈为B⼀⼈,B以房屋的贡献较⼤,故由B取得××路
房屋所有权并⽀付A相应折价款为宜,剩余房屋贷款本⾦及利息由B负责归还。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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