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
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刑法中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进行表述,未对该罪
罪状予以叙明,两高也从未对该罪给出统一、详尽的相关司法解释。加之聚众斗殴行为本身
的复杂性,学界对聚众斗殴罪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更是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准确把
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在认定聚众斗殴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中“众”的含义
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但对“三人”的理解恰是争议
所在。如:聚众斗殴要求至少有双方互殴,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
上,而另一方仅一或两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双方人数均未达到三人,但总数达到三人的,
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
笔者认为,第一,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
上。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达到三人以上就否认聚众斗殴的存在,
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此,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
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第二,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
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犯
罪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一方聚众三人以上实施斗殴才能
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众”之内,取决
于纠集者有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斗殴,若有亲临现场则应计算在内,反之,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
般参加者仍应计算在聚众人数之内,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亦成立本罪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不以双方均具有斗殴故意为限。只要是一方具有聚众殴打另一方
的故意,即使另一方系出于抵御脱身的目的进行了回应,而并非出于“斗殴”故意,也不影
响对挑起打斗的一方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总之,斗殴在客观方面虽然具有对偶性,但主观
方面不需要斗殴双方均具有斗殴的故意。
实践中,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单方纠集他人以多数殴打少数的斗殴形式在增加、蔓延,
这是一种传统聚众斗殴犯罪的变种。
三、聚众斗殴的着手既遂标准
刑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既遂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试图聚合均为犯罪预备阶段,统一集合或者赶赴斗殴地点为犯罪的着
手,发生斗殴发生斗殴是该罪的既遂。因为集合完毕并欲前往斗殴地点时,对社会公共秩序
这一法益的破坏才开始紧迫起来,才能认定为该罪的着手。若为斗殴而聚集完毕并在前往斗
殴现场的途中或已经在现场对峙被警方扣押,应认定为该罪的未遂。若为斗殴而聚众后,到
现场却协商解决,和平离开现场,未有斗殴行为的,由于双方自动放弃斗殴,应认定为该罪
的中止。
四、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
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
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
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
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
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
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
文章来源:免费法律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4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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