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更新版:工伤认定流程及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更新时间:2024-11-05 18:51: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中国好声音金曲)

2020更新版:⼯伤认定流程及1-10级、⼯亡赔偿标准+⼯伤认定29条规则

来源 | 劳动法库

作者 | 李迎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0228⽇,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实际上2020117

⽇上午国家统计局已经提前公布了2019年居民收⼊和消费⽀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次性⼯亡补助⾦标

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我去年写的这篇⽂章基础上对⼯伤待遇中的⼀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单位⼀⽅的申请时限

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

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超过⼯伤认

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

1)不可抗⼒;

2)⼈⾝⾃由受到限制;

3)属于⽤⼈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聘⽤合同⽂本复印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审核,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申请⼈提交的全部补正

材料后,应当在15⽇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伤认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出具《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

定⼯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15⽇内作出⼯伤认定

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内,将《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送达受

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伤认定的前提不⼀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职⼯⼯伤,应以职⼯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

情况下有例外。

最⾼法院(2018)最⾼法⾏再151号⾏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单位承担职⼯的⼯伤保险责

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者⾃然⼈,职⼯发⽣⼯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

讼。

特别提醒:⾏政复议或⾏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的⾏政复议不是⾏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

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七、⼯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10级⼀次性伤残补助⾦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

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 ×27个⽉

⼆级伤残本⼈⼯资 ×25个⽉

三级伤残本⼈⼯资 ×23个⽉

四级伤残本⼈⼯资 ×21个⽉

四级伤残本⼈⼯资 ×21个⽉

五级伤残本⼈⼯资 ×18个⽉

六级伤残本⼈⼯资 ×16个⽉

七级伤残本⼈⼯资 ×13个⽉

⼋级伤残本⼈⼯资 ×11个⽉

九级伤残本⼈⼯资 ×9个⽉

⼗级伤残本⼈⼯资 ×7个⽉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平均⼯资的60%计算(下同)。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

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 ×90

⼆级伤残本⼈⼯资 ×85

三级伤残本⼈⼯资 ×80

四级伤残本⼈⼯资 ×75

五级伤残本⼈⼯资 ×70

六级伤残本⼈⼯资 ×60

说明:1 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

补⾜差额。

三、5-10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

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

定, ⼀般是按照本⼈⼯资⼀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伤保险条例或⼯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的规定⽐较特

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 ⼴东省⼀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

⼀次性⼯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本⼈⼯资 ×10个⽉

六级伤残本⼈⼯资 ×8个⽉

七级伤残本⼈⼯资 ×6个⽉

⼋级伤残本⼈⼯资 ×4个⽉

九级伤残本⼈⼯资 ×2个⽉

⼗级伤残本⼈⼯资 ×1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伤残本⼈⼯资 ×50个⽉

六级伤残本⼈⼯资 ×40个⽉

七级伤残本⼈⼯资 ×25个⽉

⼋级伤残本⼈⼯资 ×15个⽉

九级伤残本⼈⼯资 ×8个⽉

⼗级伤残本⼈⼯资 ×4个⽉

江苏的规定⽐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次性⼯伤医疗补助⾦: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级伤残3万元

⼗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伤职⼯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

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不⾜5年的,按照全额的80%⽀付;不⾜4年的,按照全额的60%

;不⾜3年的,按照全额的40%⽀付;不⾜2年的,按照全额的20%⽀付;不⾜1年的,按照全额的10%⽀付,但属于《中华⼈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续的,不⽀付⼀次性⼯伤医

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四、停⼯留薪期⼯资

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伤前12个⽉平均⼯资确定。

计算停⼯留薪期原⼯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如,⼴东⾼院《关于劳动⼈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意见》(2018)七、在⼯伤停⼯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伤停⼯留薪期⼯资应按劳动者⼯伤前⼗⼆个⽉的平均⼯资 (包括加班⼯资)⽀

付。

《上海⾼院民⼀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 停⼯留薪期内原⼯资不应包含加班⼯资。

五、停⼯留薪期护理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统⼀做法。

⽐如, 《⼴东省⼯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职⼯在停⼯留薪期间⽣活不能⾃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

未派⼈护理的, 应当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伤职⼯⽀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完全不能⾃理社平⼯资 ×5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 ×4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 ×30

七、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宿费

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

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医疗费

⼯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超出⽬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伤职⼯还是⽤⼈单位承担,⽬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

⽤⼈单位不承担。⽐如:

浙江⾼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解答()

⼗六、⽤⼈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伤保险,劳动者⼯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报销⽬录范围的费⽤,如何承担?

答:⽤⼈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伤保险,劳动者⼯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报销⽬录范围的费⽤ 原则上不应由⽤⼈

单位承担,但超出⽬录范围的费⽤经⽤⼈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出的⼯伤医疗费⾼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 要求⽤⼈单位

补⾜的,不予⽀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伤康复费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

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般应当限于辅助⽇常⽣活及⽣产劳动之必需,并采⽤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伤职⼯选择其

他型号产品,费⽤⾼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付。

⼗⼀、⼯伤复发待遇

⼯伤职⼯⼯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留薪期⼯资。

⼗⼆、因⼯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 国家统计局2020228⽇正式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

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2359元,⽐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 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亡

待遇。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

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说明: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

⽤⼈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故员⼯因⼯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三项费⽤标准如下:

1、⼀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般每年⾄少

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2359元。

根据⼈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关于2020年⼀次性⼯亡补助⾦核定基数的通知》,最新⼀次性⼯亡补助⾦标准⾃

202011⽇起实施。

2、丧葬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资×6

3、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资×40%(按⽉⽀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资×30%(每⼈每⽉);

孤寡⽼⼈或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之和应职⼯⽉⼯资(按⽉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伤认定实务要点

⼀、认定⼯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中最核⼼的因素的⼯作原因,是构成⼯伤的充分条件,⼯作场所⼯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作

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作原因起补强的作⽤。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

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作原因,亦可认定为⼯伤。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作,是指在⼯作前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作。诸如运输、备料、准

备⼯具等。所谓收尾性⼯作,是指在⼯作后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收尾性⼯作,诸如清理、安全贮

存、收拾⼯具和⾐物等。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层是指职⼯因履⾏⼯作职责,使某些⼈的不合理

的或违法的⽬的没有达到,这些⼈出于报复⽽对该职⼯进⾏的暴⼒⼈⾝伤害;另⼀层是指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职⼯

因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区失⽕、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伤害与履⾏⼯作职责有因果关

系。

()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患有职业病⽬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产有毒物品的单位

引起的,那么,该⼈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伤。

()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外出期间包括1、职⼯受⽤⼈单位唱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

;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伤。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

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按照本条例第三⼗九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作地与配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常⼯作⽣活所需

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主要责任事故包括⾮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本⼈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

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众通⾏的场所。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视同⼯伤的情形有三种:

()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作有关联。“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

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虽然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

⼯伤的情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

维护公共利益的⾏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符合⼯作时间、⼯作地点、⼯作原因等因素。

()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命伤残军⼈证的职⼯在⽤⼈单位旧伤复发,⼀次性伤残补助⾦不再享受,但其它⼯伤保险待遇均

可享受。

三、最⾼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伤:

()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

()职⼯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作时间内,职⼯来往于多个与其⼯作职责相关的⼯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作职责相关,在⼯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伤的三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伤的请⽰》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15)中认为,职⼯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适⽤问题的请⽰》的复函(国法

秘复函[2008]375)认为:职⼯李某从单位宿舍⾄其⽗母家的情形,属于《⼯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

下班途中,认定为⼯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伤的请⽰》的复函(国法秘函

[2005]311)认为,作为单位的⼯作安排,职⼯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项中关于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伤。

五、最⾼⼈民法院⾏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伤的七种情形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退休⼈员与现⼯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伤保

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他字第6)认为,根据《⼯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员受聘于

现⼯作单位,现⼯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职⼯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伤害应否认定为⼯伤问题的答复([2007]⾏他字第9)

认为,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聘⽤的司机⼯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伤问题的

答复 ([2006]⾏他字第17)认为,个⼈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的司机与挂靠

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

成⼯伤。(李迎春注:依据最⾼法院民⼀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

经营的,其聘⽤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雪冰冻灾害有关的⾏政案件若⼲问题座谈会纪要([2008]139)认为,低温⾬雪冰

冻灾害期间,⽤⼈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排⽔、供⽓、道路抢修、

保障⾷品、饮⽤⽔、燃料等基本⽣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员等过程中,临时雇⽤员⼯受到伤害的,可

视为⼯伤,参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处理。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员⼯作期间死亡如何适⽤法律请⽰的答复([2009]⾏他字第2)认为,

鹤岗市公安局东⼭分局东⽅红派出所临时聘⽤、未参加⼯伤保险、不是正式⼲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

鹤岗市公安局东⼭分局东⽅红派出所临时聘⽤、未参加⼯伤保险、不是正式⼲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

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伤、确定⼯伤待遇的标准。有关⼯伤待遇费⽤由聘⽤机

关⽀付。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应否适⽤《⼯伤保险条例》请⽰的答

([2010]⾏他字第10)认为,⽤⼈单位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作原因伤亡的,应

当适⽤《⼯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伤认定。

()最⾼⼈民法院⾏政审判庭关于职⼯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伤的答复([2010]⾏他字第236)认为,职⼯因

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伤保险条

例》第⼗四条第()项和第⼗九条第⼆款的规定,认定为⼯伤。

六、⼈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328⽇,⼈社部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中对达退休年龄⼈员⼯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

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伤: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单位⼯作

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单位招⽤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员,在⽤⼯期间因⼯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单位已按项⽬参保等⽅式为其缴纳⼯伤保险费的,应适⽤《⼯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伤或视同⼯伤的情形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

()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效法律⽂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

不影响⼯伤认定,⽐如交通肇事罪、重⼤责任事故罪。

()醉酒或者的;

()⾃残或者⾃杀的。

【认定要点】⾃残是指通过各种⼿段和⽅式伤害⾃⼰的⾝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为。⾃杀是指通过各种⼿段和⽅式

结束⾃⼰⽣命的⾏为。⾃残或者⾃杀与⼯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伤。实务中⽐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

残或者⾃杀。

最⾼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在⼯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伤的答复

⼈社部:对公务员是否应纳⼊⼯伤保险范围的答复

最⾼法:发布⼯伤保险6条意见(附会议纪要)

更新版:⼯伤认定流程及1-10级、⼯亡赔偿标准+⼯伤认定29条规则(2019

最⾼院法官会议纪要: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伤认定

⼈社部权威解答:⽤⼯、⼯资、社保等27问:⼀般职⼯感染新冠肺炎不是⼯伤!

单位不提供⼝罩可以不上班吗?上班途中感染算⼯伤吗?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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