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民⼀庭:如何理解民法典中规定的“与他⼈同居”?(2021年6⽉版)
本⽂摘⾃《最⾼⼈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
著,2021年6⽉⼈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条⽂理解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同时,第1079条第1项、第1091条第2项规
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条
着重解决的就是对重婚⾏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为的认定问题。
01、⽴法背景和过程
禁⽌重婚是《民法典》的⼀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婚⾏为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相关
规定,对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或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事实婚,从⽽构成重婚的⾏为⼈给
予了法律制裁。但实践中存在与配偶以外的第三⼈同居时,既不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是
以秘书、表妹、保姆等相称的情形。这种丑恶现象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夫⼀妻制原则,违背了社会主
义道德风尚,败坏了社会风⽓,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针对与他⼈同居等变相的⼀夫多妻、⼀妻多夫⾏为如何给予法律制裁,争议较⼤
。⼀种观点认为⼀种观点认为,鉴于实践中,有配偶的⼈在与婚外异性同居时,为规避法律的制裁,既不办理婚姻登记,
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是以秘书、兄妹、保姆等名义相称等情况,可通过对《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
法解释,放宽和扩⼤对重婚的认定标准和范围。也有观点认为,也有观点认为,遏制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应当采取制定司法
解释或修改《刑法》的办法,放宽重婚标准,但不宜在修改《婚姻法》过程中规定。当时还有观点认为,对
重婚的认定应当严格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只包括两种情形:⼀
是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的;⼆是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事实婚的。不能为制裁私法
领域中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为⽽修改《刑法》,或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任意扩⼤,
这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
2001年《婚姻法》第3条对此作了区别性规定,即“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该条被《民
法典》第1042条所吸收。
02、对“与他⼈同居”的理解
我们认为,“与他⼈同居”中的“他⼈”是指婚外异性,“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
⾸先,从⽴法⽬的看,《民法典》之所以吸收“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禁⽌性规定,主要是对禁⽌重婚的
补充。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与社会上⼀些没有配偶的男⼥之间的同居⾏为有本质区别。如男⼥青年在恋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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