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万应君
作者机构: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311202]
出版物刊名: 中国检察官
页码: 40-41页
摘要: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
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
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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