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1: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童年高尔基)

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要: 运用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中的网络课程,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在著作权法上,网

络课程这一作品形式,包含着多种属性,并且也不同于一般的网络作品。在立法上至少应考虑网络课程的

作品形式并采用合适的保护方式、网络课程建设中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与扩充、信息

网络中相应的侵权行为及有关机构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等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课程许可机制,以

使 网络课程的保护及使用者的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促进远程开放教 育的发展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开始是在17世纪中期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他的著作中提出,后

来比利时的法律学家皮卡第才开始发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

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

商标权、专利权。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

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

网络课程,顾名思义,就是用在网络上进行的教育课程,随着网络技术的完善,借助网

络来进行的教育形式已经成为了高等学院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也

是部分学生的首选的学习方式,而网络课程,也是部分教育机构的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多是在于他的使

用的环境是在网络上,网络知识产权是趋于科技发展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它亦具有传统知

识产权的特性,如专有性和无形性,其由于产生的特殊环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网络知识

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

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网络课程属于特殊的教学资源和作品形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

尤其在著作权方面,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 而运用在教育体系中的网络课程 一方面是

着信息 网络技术 的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更加复杂 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难以周全

一方面是应用于远程开放教育的网络课程 又具有公益性质 并且重视其“教学 资源

开放性”这使得远程开放教育体系中的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 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网络课程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

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

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

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网络课程作品的著作权维权

教育不公平、收入不均衡的现象依旧存在,有时候考研课程标价高得离谱,很多考生是没有

购买这些课程的经济实力的,或者说是没有勇气拿那么多钱购买这些课程的。因此,从有助

于考生复习角度考虑,它又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具有非常强的正外部性,间接促进受教育发

展。使用者学好了才能考上研究生,读了研才能更好的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但是学习就是不

便宜的,自古都是。金钱,精力,时间都需要花费。只是互联网的出现,让购买的基数迅速

增大。所以,即使只是几块钱,只要人数多,收入也没有问题。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

觉得知识付费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购买的基数开始下降,这个时候,产品质量就是关键。

也需要更多的维护。成本必然上去。价格也在提高。于是,出现了许多盗卖网络课程的人,

他们通过录制、拷贝等途径,将课程进行商业使用,以低价卖给客户,这显然是侵犯了网络

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付费课程盗版这个事情,是困扰在线教育很久的问题。 而且随着时代

的发展,纯粹的课程本身,盗版成本越来越低,但是对于在线教育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

目前,盗版现象比较严重,盗版维权时间和金钱成本过于高,但是仍然很多用户是有很好的

付费习惯的。而许多网络课程机构,质心目前的解决办法就是靠着学员的荣誉和良心。

果做盗版,会收到来自质心的用户和质心工作人员的内心的良心的谴责。但是目前课程的用

户大部分属于未成年人,很有可能并不充分认识盗版这个事情本身的道德、信用、法律风

……

1.则应该主动与侵权者沟通。部分侵权者本身没有很强的侵权意愿,只是相关的法律意识比

较薄弱,直接进行通知也可以有效地让其对课程商品的内容进行下架,向盗卖课程所在的平

台发送移除该商品的通知函或者官方渠道举报,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通过发送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标准格式的《要求删除或断开连接侵权网

络内容的通知》要求侵权内容发布平台对其侵略内容进行下架

2.对于在线教育机构来说,自有的视频课程是企业盈利的基石。所以在视频课程这个点,可

以对其进行加密保护,另外,机构可以着重于课程以外的其他服务,比如,课程本身定制化,

及时更新。 相当于课程提供方帮助付费用户从大量冗余信息中迅速获得最优解。 定制是一

个方向,无论是2B还是2C 因为随着信息的爆炸,大部分的孩子可以在网上接触到大量

免费的知识”“课程碎片,如何把这些东西梳理好,是个比较费劲的问题,所以有人回去专

门帮别人把资料整理好,制作成硬盘,或者其他形式,满足用户的这部分需求。 也有人通

过提供高品质,定制化的服务,把课程按照不同的需求,用不同的形式和节奏呈现给不同的

用户。

3.把收费的项目转移到其他的服务,而不是课程本身上。 课程本身,免费化。这是目前很

多在线教育公司主要的尝试的方向。 通过在线社区,通过客服,通过整套的资料,it产品

互动等等多种形式给用户提供贴心的有帮助的服务,通过这些服务来实现收费和盈利。

维权的道路必然是波折的,甚至有的机构维权的方法,是为了防止盗版而录着假的课程,

着错误的答案说是正确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权,而该老师不

顾考生们的感受,却通过样散布假知识、传播错误文化的途径惩戒倒卖份子,而忽视了使用

者是无辜的学生们!

二、网络环境中“逆向”文字化、复制行为问题

对于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可以应对,但是信息网络的共享

精神与权利人权益之间的协调 ,无不令人深感复杂。网络课程运用于远程开放教育网络之

中,一方面,网络 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其 困难和复杂性。信息网络中的作品传播速度

显然大大高 于作品所依赖 的传统传播方式。网络课程所包含的作品,或者作为整体的作

呈现于网络中,被复制 、下载 、再传播 ,而权利人往往难 以察觉和控制。那么应该如何

规制网络中此类行为?另一方面 作为作品的网络课程往往是根据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

用制度或法定许可制度而被运用于具有公益性目的的教育之中,但是 ,如何明确教育机构

合理使用同时应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对此类问题 无论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层面或

法律层面,都应当加以深人地研究。网络课程大量地数字化现有的著作权作品,但

,一旦网络课程建设完成 ,就存在一个将数字化的网络课程进行“逆向”地文字化

问题 这其中也涉及网络信息的复制权问题 例如将网络课程内容处理后制作印刷品形式

的教学资料。同时,在信息网络中,提供链接以供点击并使用网络课程的行为(如各大搜索

引擎 ,不提供原资源,仅提供通往原资源的链接 ),是否应承担侵权之责 ,也未能明确。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网络课程,一样遭遇数字化复制的问题 。传统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指的

是以印刷 、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而该权

利即为复制权 但是在数字化信息网络中,复制显然较之有明显的差异性 从而有学者提

扩充复制权的含义为 以现在已知或将来发展的任何方法将作品直接或间接固定在物

质载体,使之能直接或间接地借助机器或装置被公众浏览 、阅读或向公众传播 的权利

而后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 了“信息 网络传播权 ”则将此类复制纳入其中。但是 ,在

互联网中,其它一些相关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则需要进一步的

研究。例如基 P2P技术的 BT下载或者收看 下载者 收看 者既是从 网络上下载

息资源 ,同时也扮演 着上传者 ,如果说单纯下载用 于教学 、研究目的并不构成侵权

但同时进行的上传行为 ,则可能侵犯了权利人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完善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现在的法治国家,在社会上出现任何问题,都应该先从法律的途径寻解决措施,很多国

家都会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弥补现有的法律制度的不足,网络课程,不仅

仅是网络知识产权带来的新的问题,还由于其有智力成果、功能、价值等特殊问题夹杂着,

使网络课程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立法诉求

首先,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在于作品的形式,那么关于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应该

明确,是从网络课程的整体的形式进行保护,抑或是把网络课程区分为区域进行保护,又或

者是两者结合,要做出正确选择,既能从整体上保护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也能承认其独立

分割的一部分的著作权另外 ,从现实的表现形式上来看 ,网络课程主要表现为网页作品,

相关的文字、多媒体资源 、计算机程序 、独创性页面设计风格等均承载于其上 ,并且往

往由众多相互链接的网页构成“网页”或 网站式的网络课程。这也要求既保护整体上的

“网页”又保护可独立的组成部分。如果根据网页等多媒体作品在电脑终端所呈现出来

的形式是文字 视听、编辑或是计算机软件按现行著作权的分类予以保护 则未能在根本

上解决整个网页的著作权归属 仅涉及界面作品的单独法律地位 而且由于计算机终端基

于操作 系统、浏览器设置的不同会使呈现出来的作品游离于多种类别 因而也不能准确定

位网页的法律地位,因此 ,单独地作为整体或部分进行的保护都是不科学的。而对于远程

开放教育的网络课程或者其他性质的网络课程 ,依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是一种分散

式的保护状态 ,即根据网络课程作 品形式分别进行保护。笔者认为 ,应当将网络课程独

立规定为一种作品形式 与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并列进行独立保护。另外 ,针对互动式

的网络课程内容 ,符合作品保护条件的,也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学生或学员在网络课程中提

交的作业,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并加以保护

其次,网络课程作品使用原作品的问题也逐渐突出,传统的合法使用和规章制度,已经应

对不了网络和信息时代,这样对网络课程的网络建设受到了制约,就会产生对合法使用的影

《条例》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 ,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 品制作课件 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

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虽然为网络教学中传播原作 品提供了合法依

,但问题有二 :一是课件未能涵盖网络课程的全部内容,不能完全对应 ;二是仍然没

有扩大范围,仍限定于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即便是 《保护条例》仅规定为“为

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

,也并非承认在网络课堂 中向众多的学生提供作品。因此 ,应当将我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的第 ( )项中所 称的学校课 堂教学延伸至网络课堂 ,以从

课程建设的源头上提供充分的便利和保护 而且应当将《著作权 法》第二十三条法定许可

制度中规定 的“教科书”同样延伸至网络课程包含 的“电子教科书”或者 “电子刊物”

之类。使网上网下都纳入著作权法的规范之中。《条例》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

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

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 品制作课件 由制作课件或者

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虽然为网络教学 中传播原作 品提供了合法依据 但问题有二 一是课件未能涵盖网络课

程的全部内容,不能完全对应 ;二是仍然没有扩大范围,仍限定于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

教育规划。

四、结论

毫无疑问,凝聚着创作者 建设者智力成果的网络课程 其知识产权应 当受到法 律有效

地保护。运用于远程开放教育 中的网络课程 较之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具有其特殊的性质。

在立法的层面,应当肯定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作 品形式 采用整体及可独立部分的双重保护

措施 并且针对网络课程运用目的的教育公益性 应当对涉及建设过程中使用原作品的合

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加 以延伸和扩充 以保护、鼓励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呈现于远程开

放教育之中,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另外 ,保护网络课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要

针对 网络上的复制 、下载、提供访问链接 、运用 P2P技术使用网络课程等行为 ,进一

在法律上明确 相关利 益方的权利和责任。另外 ,正是网络课程的教育公益性 ,对其

保护自然不能失之严苛。特别是应用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平台中的网络课程这些教学资源,

应当体现出充分的开放性、便利性及其低成本。应当建立起网络课程使用许可证机制,发达

的许可机制 ,授权能够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顺利达成 ,则许可的成本就低 ,解决作品

使用的问题就越容易 。但也应承担作为使用者所应履行的保护义务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

,在权利人及使用者之间提供一个利益平衡点。才能促进优质网络课 程的建设 ,同时

使优质网络课程广泛地共享。这对于远程开放教育的发展来说 ,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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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建银 ,陈翁翔.网络课程著作权 :问题、成因与对策—— 以完善 著作权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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