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
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
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
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
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
续。
1 / 2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
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
2 / 2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4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49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