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9: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mistletoe)

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假货的泛滥,有些人为了惩治不法商贩同时从中牟取利

益,从事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本文从消费者的认定欺诈的认定这两个

问题入手讨论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打假行为惩罚性赔偿一、司法审判叫停知假买假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日趋繁荣。但是,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商品、坑蒙

拐骗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为广大老百姓所深恶痛绝。于是便出现了消费者买

假索赔的案件,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职业打假者打假公司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态度经历了由支持到否定的转变。2004

4月,上海市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经营者

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

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

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

存在知假买假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

以适用退一赔一

知假买假的行为究竟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和

法学界学者的热烈讨论。

二、关于知假买假以及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并

不来源于正规渠道(也就是商品与描述不符,涉嫌欺诈)而购买,以期获得赔偿

而取得额外的收益。理解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明知这就意味着不是被动受欺

诈而是主动地自愿地承受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后果。正是这一主观因素引起了关

于行为人身份是否是需要被保护的消费者的争议。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国会对其目的作了明确界定:有关惩罚

性的判决是由于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因他的不法行为而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可能

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这一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另一方面是对

侵权者的惩戒。

我国借鉴了美国的这一制度,在《消保法》中设立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条

文。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家。这一

制度的设立可以被看作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因而必须建立在补偿性赔偿

的基础上。前者相比后者更进一步,正因其惩罚性的性质,它的适用必须有一

定的限制,切忌滥用,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谨。从《消保法》四

十九条来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的前提是商家的欺诈行为,由此对于欺诈行为的

认定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知假买假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焦点是对《消保法》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不同理解。《消保

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知假买假者

是否是消费者成为争议焦点;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中,对于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

是另一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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