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假买假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假货的泛滥,有些人为了惩治不法商贩同时从中牟取利
益,从事“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本文从“消费者的认定”与“欺诈的认定”这两个
问题入手讨论知假买假者究竟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打假行为惩罚性赔偿一、司法审判叫停“知假买假”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经济日趋繁荣。但是,市场经济中假冒伪劣商品、坑蒙
拐骗的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为广大老百姓所深恶痛绝。于是便出现了消费者买
假索赔的案件,近年来甚至出现了“职业打假者”、“打假公司”。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知假买假案件的态度经历了由支持到否定的转变。2004
年4月,上海市法院就审理“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经营者
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
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退
一赔一”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
存在“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行为的,则应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可
以适用“退一赔一”。
“知假买假”的行为究竟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引起了消费者和
法学界学者的热烈讨论。
二、关于“知假买假”以及“惩罚性赔偿”概念的界定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并
不来源于正规渠道(也就是商品与描述不符,涉嫌欺诈)而购买,以期获得赔偿
而取得额外的收益。理解这一概念的重点在于“明知”,这就意味着不是被动受欺
诈而是主动地自愿地承受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后果。正是这一主观因素引起了关
于行为人身份是否是需要被保护的消费者的争议。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国会对其目的作了明确界定:有关惩罚
性的判决是由于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因他的不法行为而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可能
超过原告的实际损失。这一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慰藉,另一方面是对
侵权者的惩戒。
我国借鉴了美国的这一制度,在《消保法》中设立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条
文。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击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家。这一
制度的设立可以被看作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因而必须建立在“补偿性赔偿”
的基础上。前者相比后者更进一步,正因其“惩罚性”的性质,它的适用必须有一
定的限制,切忌滥用,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严谨。从《消保法》四
十九条来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的前提是商家的欺诈行为,由此对于欺诈行为的
认定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知假买假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焦点是对《消保法》第二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的不同理解。《消保
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知假买假者
是否是消费者成为争议焦点;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中,对于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
是另一争议点。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6:1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48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