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5 16:21:3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从句)

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资金管理

文号银办发(2007)126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

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

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

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

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

方式

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

记信息

监测不合规机构

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系统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

23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

第二章 联网核查

第六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

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

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

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

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

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业务

第三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

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

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

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

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

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

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

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

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

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

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

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

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

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

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

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

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

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

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

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

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

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

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

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

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

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

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

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

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及时修

改为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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