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5 19:29: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苏州园区日语培训)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法律制度解读

口文/张贾玉平

《邮政法》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 个人不得经营。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现在

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邮政法》 已有一些非邮政单位经邮电部同意,办理

修订的难点问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某些商业文件的快递业务。经与国务院法

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颁布后,关 制局和邮电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

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争论并未终结,各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

方认识仍然不尽一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 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见智。笔者结合有关立法资料以及学习《邮

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

政法》的体会,谈谈有关看法,以求教同仁。 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

1986年《邮政法》邮政企业

专营业务规定的评价

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修改稿第八条)”结

合上述立法资料,可以看出,1986年《邮政

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法》第八条第一款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务的规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与有关

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方面协调并经慎重研究论证后所作出的制

定的除外。”许多邮政业内人士对这一规定 度安排。出台的过程是严肃认真的,充分听

颇有微词,认为该条款中的但书不够严谨、 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

运用不当,导致邮政专营权受到挑战。为 的时代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完全符

此,笔者查阅了当时的有关立法资料。1986

合“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这

年11月15日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规定表明,我国原则上禁止邮政企业以

外的企业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

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

fi2z迹硫昀法{孳赫瞍。必锻适 小

则该项专营范围可作适当调整。

发嵌变化的经济壤矬。悦离脱突的法终翩

1986年《邮政法》施行之后,国家对邮

瞍 {能膨| 褒没

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作出一定调整。1995

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

八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 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

主任委员雷洁琼所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

十七条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

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审

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

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草案第六条规定:信 信函除外。2002年9月5日,原信息产业

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通信性质的文件、物

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邮政局

品寄递的邮政业务,由邮政机构专营,除邮

《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

政机构委托代办者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 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国邮联[2002]

53・

472号)第一条规定:“经邮政部门委托,国

由于体外循环造成监管失控的局面。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境信件

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但私人

=,《邮政法》第五条邮政企业

信函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军机关的公

专营业务规定的诠释

文除外。”200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

《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

U'b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

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结合

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第八条也

有关立法资料,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再次重申:“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

1,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邮政企业专营

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

业务制度

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 随着世界范围内邮政市场的不断开放,

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呈现出日益缩小的趋

手续。”据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履行 势,甚至个别国家已经明文取消。但我国属于

国家规定的程序之后,可以经营私人信函 发展中国家,邮政普遍服务义务非常繁重,国

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以外的信件国

家安全环境严峻,邮政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

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从我国国情出发,应

当保留并继续实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

《邮政法》授权 务院埘邮殴食 墩々营

妲务范围作m蜕定。这迁稳妥.川钳的锄唆。

实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一方面可以保

证邮政企业获得稳定的业务收入,从而增强

安排.也再次体现r 法嚣的秘慧 然.

其持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

就备可能 为邮殴釉 黄业务范 阳翘

有利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

存在较火争议。导致≮揶殴法 修订搁浅。短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05年8月国务

时间内无法颧翻m台.

院印发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国发 ̄2005]

27号)明确提出,国家赋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际快递业务。由此,邮政企业专营业务不再

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并通过立法明确邮政

包括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

专营业务范围。《邮政法》第五条以法律的形

以外的国际信件快递业务。也许会有这样

式确认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

的疑问,假如没有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

2,我国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是一定范围的

第一款但书的规定,国际信件快递业务就

信件寄递业务

不会开放,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就能维系不

与1986年《邮政法》相比,《邮政法》规定

变,这完全是不切合实际的幻想。作为上层

的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是一定范围的信件寄递

建筑的法律制度,必须适应不断发展变化

业务,删除了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

的经济基础,脱离现实的法律制度只能形

内容。《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对信件也进行了

同虚设。据了解,印度现行《邮政法》规定,

重新界定。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

印度邮政专营所有信件寄递业务,但事实

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

上,有数千家经过注册的快递公司经营信

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

件快递业务,还有大量的“地下”公司经营

刊等。与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信件业务,包括普通信件业务。通过上述分 二款关于信函定义的规定相比,《邮政法》第

析,我国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第一款关 八十四条强调了信息载体作为信函的根本属

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

性,增加了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

高超的智慧,既充分赋予了邮政企业享有

位的限制条件,并排除了书籍、报纸、期刊等,

专营业务的权利,也为我国邮政业的改革

使信件的定义更为科学合理。《邮政法》从邮

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还意味着将国际信 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中删除了具有信件性质

件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避免

物品,并对信件进行重新界定,顺应了社会发

54・

展的要求,体现了市场开放的态度。 之前,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3,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作出

具体规定

款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仍

然可以继续适用。该条款规定:“未经邮政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问题是《邮政法》

修订过程中的的焦点、难点,涉及面广,关注

度高,敏感性强,各方面分歧很大。为妥善解 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花费大量精力,

做了很多艰苦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出 础上所作的重申性规定。在修订后的《邮政

多个建议方案,并反复进行协调,但始终达不 法》第五条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作出

成一致意见。《邮政法》最终没有规定邮政企 重新规定之后,该条款有关内容的法律基

业专营业务的具体范围,而是授权国务院作

出规定。2008年10月24日,时任国务院法制

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

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上述内容是在1986年《邮政法》第八条基

础即不复存在,当然也就无法继续适用了。

《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

的规定》出台之前,我国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围是否属于空白状况呢?根据《邮政法》

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专门作出 以及其他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并

汇报:“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对保留邮政企业

专营业务这一制度,各方面没有不同意见。但

是,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分

非无法可依,属于真空地带。首先,《邮政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

家机关公文。因此,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

歧。鉴于短期内对邮政专营业务范围问题很

难形成稳妥、可行并为各方面接受的方案,还 家另有规定,主要指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文

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件交换系统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其次,邮政

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

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得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

和协调,而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又

需要尽快完成邮政法的修改工作。根据与各 务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根据国务院《对

方面研究形成的共同意见,修订草案将现行

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修改为:国

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

业专营。”《邮政法》授权国务院对邮政企业专

营业务范围作出规定,这是稳妥、可行的制度

安排,也再次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不然,就

有可能因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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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争议,导致《邮政法》修订搁浅,短时间内

无法顺利出台。印度《邮政法》修订就是因为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见,1982年启动修改以来反复波折,至今尚未 决定》第455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审批”

的规定,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信

件寄递业务必须取得许可。目前,只有邮政企 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即列

提交国会审议。我国《邮政法》颁布后,《国务

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正在深入研

究论证

业根据《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

供信件寄递的邮政普遍服务。国家主管部门

从未许可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邮政

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再次,

信件快递业务也存在专营的限制。《邮政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 《邮政法》施行之后,有人认为,在国务

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据此,外国投资者不

三,我国目前邮政企业专营业

务范围的辨析

院没有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作出规定

55・

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投资举办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者采取国家

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 大,内资民营快递企业市场重新定位,研究

业务。也就是说,只有内资快递企业才可以

政普遍服务的支持措施逐步到位,邮政主

业改革的深入,邮政速递物流企业不断壮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时机和条件将更

加成熟,届时各方所接受的邮政企业专营 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对于信件的国

业务范围的方案也将瓜熟蒂落。 际快递业务来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参考文献

1,马军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 寄递私人信函、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

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关企业不得

按照我国政府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

2,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编写《中华

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学习读本》(法律出版

社。2010)

诺,包括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在内的服务

贸易市场准人将不会比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之后更具有限制性。换言之,信件的国际快

递业务市场准入限制不会再有实质性的变

3,《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2010)

化。根据国家关于“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 4,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域,都要向内资开放”的政策(如国发 织法律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

[2007]7号、国发[2005]3号、国办发

[2001]98号),内资快递企业经营国际信件

快递业务(私人信函、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

公文除外),也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因此,

信件寄递业务尚未明确的空问也仅存在于

邮政企业与内资快递企业对国内信件快递

业务的市场格局分配,或者说仅是内资快

递企业经营国内信件快递业务的范围。其 作者简介:

5,《邮政法常识讲话》(人民邮电出版

社,1987)

6,郑金淑《国外邮政专营范围确定的

案例分析》(原载《现代邮政)2OLO年第3

期)

7,赵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讲

话》(原载《法制宣传资料))2009年第6期)

张毅,河北省快递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他领域的信件寄递业务《邮政法》以及国家

有关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随着国家对邮

贾玉平,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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