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03:52:1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上海向明中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编 总则

第⼆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

党、国家和⼈民利益的⾏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以来不收敛、不收⼿,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违反中央⼋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

⾝⼜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改组;

(⼆)解散。

第⼗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于其原

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

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切职务还是⼀个或者⼏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个职务,必须撤

销其担任的最⾼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

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

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年、留党察看⼆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

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

利;坚持不改或者⼜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

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于其原任职务

的职务。

的职务。

第⼗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于其原任职务的党

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党的,依照规定。

第⼗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其代表资格。

第⼗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

⾃然免职。

第⼗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

组织过党的⽣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

⾏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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