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09:35: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枯叶蝶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 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

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就是疑罪从⽆原则。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果有三种。1.被告⼈有罪。2.被告⼈⽆罪。3.被告⼈可能有罪,也可能⽆罪。第三种情况是⼤

量存在的。

所谓疑罪,就是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也有证据证明被告⼈⽆罪,双⽅的证据均有疑问⽆法确定。

中国过去采取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就是先定罪判刑,但不能判死刑,以便于情况有变化好再审。

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疑罪从轻的典型型案例。

199412⽇,佘妻张在⽟因患精神病⾛失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同年428⽇,佘祥林因涉嫌杀⼈被

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民法院⼀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佘祥林不服上诉,河南省⾼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

中级法院重审时认为有证据证明佘祥林杀⼈。

1.邻居证明 佘祥林与妻⼦吵架后佘祥林妻⼦失踪。

2.三个⽉后在佘祥林家附近的⽔塘发现⼀⼥⼫。经⼫检证明,⼥⼫的年龄、⾝⾼与佘祥林的妻⼦张在⽟相同。

4.佘妻张在⽟的母亲、妹妹辨认笔录,她们认为死者就是张在⽟。

5.佘祥林在预审中承认与本村另⼀⼥⼈相好⽽杀了妻⼦。

但本案中证据不全。

1.没有到杀⼈现场,缺少现场勘查笔录。

2.没有到杀⼈⼯具。

3.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张在⽟是佘祥林杀的。

但是,由于佘祥林杀⼈案民愤极⼤,⽆⼈敢做出⽆罪判决,荆门市中级法院根据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

年。

佘祥林服刑⼗⼀年后,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原来张在⽟和佘祥林吵架后⼀路乞讨去了⼭东,在⼭东再婚并⽣有⼀

⼦,⽣活的很好。经DA鉴定确认此⼈就是张在⽟后,京⼭县⼈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杀⼈案,宣判佘祥林⽆罪。

疑罪从轻原则保住了佘祥林⼀条命,使佘祥林最后等来了公正判决。但公正判决来的太晚了。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此案

在法学界引起极⼤轰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废⽌了疑罪从轻原则,改为疑罪从⽆原则。凡是证据不⾜的,法院应当以证据

不⾜为由做出⽆罪判决。

证据不⾜的⽆罪判决与不构成犯罪的⽆罪判决不同。证据不⾜的⽆罪判决不说明被告⼈⽆罪,只是在证据不⾜的情况下先按

⽆罪处理,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待出现新的证据后检察院还可以再次起诉。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继

续侦查,检察院也不能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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