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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探讨
对深圳市完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制的思
考
文/岳鹏飞 富全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20世纪90年代前后,
深圳的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模式成为全国的典范,深圳在
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也走在了同行业的前列。
本文重点探讨深圳市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
机制的若干问题。
一、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
维修基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1、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
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
用设施专用基金'。但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等原因,绝大多数
开发建设单位根本没交这项费用,原市住宅主管部门也没能
采取有力措施催缴,因此,这项资金收缴到位率很低,更谈
不上使用。《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也形同虚设。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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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深圳市住宅局颁布《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
基金管理规定》后,按规定向业主收缴该基金的到位率比较
高,业主一般能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起缴纳本体维修基金。
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本体维修基金
的使用基本能按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中
的要求使用、管理;
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住宅区,本体维修基金
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说了算,业主只管交钱,不能通过有
效途径监管使用情况,帐目多半是糊涂账,存在流失本体维
修基金的情况。
二、关于加强深圳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的几点建
议。
1、关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
一是新开发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公用
设施专用基金'必须足额到位,另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开发建设单
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另按该房屋总造价或按该房屋的实际
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一笔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给业主,这样
可以保证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的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及其主要
配套设施设备,其有效使用年限都能达到七十年。
为了计算和收缴方便,笔者建议国家在修订《专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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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基金管理规定》时,实行在开发商销售商品住宅小区的前
期(总销售面积的1/3时),按"小区可售总面积已售面积的
平均单价1.5%'的公式先征后返,待整个项目办理工程决算
后,再按小区工程总造价2%的标准多退少补。
二是已交付使用多年的商品房,没有收缴到位的"公
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开发商没有破产或未注销登记的,按
其开发的小区总造价的1.5%收缴或按已登记销售合同的平
均单价该小区的可售总面积1%收缴。原开发商已经破产或注
销登记的,建议由政府部门从土地开发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的资金,按上述标准补足。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缴。
仍按《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收缴,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起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由于业主
容易配合,收缴容易到位,在此不再讨论。
三、"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实行"业主所有、
专户存储、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管理模式。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管理。建议由政府房屋主
管部门监管,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给该小区"公用设施
专用基金'的总款项后,在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个
月内,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把该款项转存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的帐户内,其帐户由双方出具的财务公章在政府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设,共同监管,防止政府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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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防止业主委员会超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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