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2.12.14
• 【字 号】黑工商发[2012]275号
• 【施行日期】2012.12.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27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全
省工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
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智力支
持和人才保障,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团领导小组的组成。省局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
局长李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华、马文博、周建家,党组成
员、纪检组长孙承波,副巡视员赵恩泽同志担任,成员有王伟、杨晶、马秀宽、
修福田、王树海、张立新、张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
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立新、张平、牛帼英、王秀东同志担
任,成员有西洋、朱晓明、毕国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团日常的管理、指
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团成员组成及职责。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法律从业资
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附件1)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附件2)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对于提升全系统执法队伍的行
政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统
一思想,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律师团工作,认真听取律师团工作建议,
同时加强对律师团每名成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律师团工作
水平。
(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团成员作用。律师团成员要充分发挥法律专长,对于各
级工商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要认真负责,提供合法、准确、及时、高效的
法律服务。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要加大对法律人才培养力度。要着手制定各级法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
鼓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司法考试,让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律师团队伍。
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成员名单
2.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及部门 职务
1 45 省工商局法制处 处长 王树海 男
2 牛帼英 女 44 省工商局法制处 副处长
3 王秀东 男 44 省工商局法制处 副处长
4 西 洋 男 27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5 26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毕国辉 男
6 22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朱晓明 女
7 45 省工商局基层教育处 处长 张立新 男
8 49 省工商干校 校长 张 平 男
9 37 省工商局办公室 副主任 刘 猛 男
10 48 省工商局食品处 副处长 王明新 男
11 55 省工商局网合处 调研员 郭文林 男
12 48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处长 王伟民 男
13 46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主任科员 董树生 男
14 26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毛 欣 女
15 55 哈尔滨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支队长 崔士新 男
16 38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法制科 副科长 孙 勇 女
17 35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法制科 副科长 张业建 男
18 26 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法制科 科员 何春艳 女
19 29 哈尔滨市工商局香坊分局法制科 科员 荆海慧 女
20 27 哈尔滨市工商局阿城分局法制科 科员 冉振龙 男
21 34 方正县工商局登记注册股 副股长 杜建宝 男
22 张雪秋 女 48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个私党委 副书记
23 曲慧原 男 38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法制科 副科长
24 隋粤铭 男 41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副局长
25 富永刚 男 44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昂昂溪分局 局长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龙沙分局公园工
26 李 勇 男 40 商所 科员
27 41 泰来县工商局法制股 股长 刘立慧 女
28 45 牡丹江市工商局 纪检组长 李绍军 男
29 34 牡丹江市工商局法制科 副科长 孙忠林 男
30 26 佳木斯市工商局东风分局法制股 科员 田青青 女
31 29 佳木斯市工商局前进工商分局 科员 马丹丹 女
32 26 同江市工商局食品股 科员 周 军 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局监管
33 祝云鹏 男 26 科 科员
34 张 艳 女 34 大庆市工商局经检三大队 副队长
35 34 大庆市工商局法制科 科员 刘海楠 男
大庆市工商局萨尔图分局东风工商
36 车岩峰 女 34 所 科员
37 张晓新 男 43 鸡西市工商局 副局长
38 徐静霞 女 37 密山市工商局法制股 科员
39 孙玉娟 女 42 伊春市工商局人事科 副科长
40 孟凡涛 男 37 七台河市消费者协会 秘书长
41 王 站 男 39 七台河市工商局新富工商所 副主任科员
42 40 七台河市工商局经检大队 副主任科员 丁延波 男
43 50 萝北县工商局法制股 股长 贺俊媛 女
44 28 兰西县工商局法制股 科员 程世兰 女
45 44 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 局长 金维强 男
46 41 黑龙江省垦区工商局佳南工商所 法制员 陈永杰 男
附件2: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理念,进一
步整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系统内律师在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
作用,全面推进全省法治工商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团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决策、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
咨询和服务,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三条 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成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
责对律师团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负责律师团日常工作的管理、
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
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律师团根据省局交办或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件;
(二)参与工商系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为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加以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合同、
项目的谈判、招投标,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参与调查、协调,
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指导等事项所涉及
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办理省局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律师团工作的组织者,具体承担以下职
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领导律师团成员对系统开展法律服务;
(二)对律师团向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重要法律咨询意见
进行审查把关;
(三)定期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律师团成员的意见、建议,向律师团
领导小组报告律师团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律师团成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委托律师团承办的法律事
务,应以机关的名义向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派具有承办该
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律师团成员负责承办。
律师团成员认为有律师团共同会商必要的法律事务,可向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议,由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会商。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认
为必要,可以组织、召集律师团部分成员进行集体会商。
第八条 律师团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件,并由律师团领
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定期
交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处
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文件;
(四)经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本工作规则下发之日起,一般不得有偿聘
用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各类案件。确有必要的,应经律师
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律师团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
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对律师团组织、安排的活动,律师团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故不
能参加的,应当经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律师团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利益。
第十三条 律师团成员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律师团成员不得利用其身份谋求非法或不当的利益。
第十五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律师团成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方案由律
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律师团成员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
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律师团成员承办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法律事务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其所在单位安排的工
作。
第十八条 律师团成员为委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应由该单位按规定报销差
旅费用。此外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律师团工作经费给予充分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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