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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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我的老婆是蕾丝边)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黑工商发[2012]275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227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

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的理念,进一步整合全

省工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

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智力支

持和人才保障,省局决定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团领导小组的组成。省局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

局长李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玉华、马文博、周建家,党组成

员、纪检组长孙承波,副巡视员赵恩泽同志担任,成员有王伟、杨晶、马秀宽、

修福田、王树海、张立新、张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

办公室主任由王树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立新、张平、牛帼英、王秀东同志担

任,成员有西洋、朱晓明、毕国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律师团日常的管理、指

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律师团成员组成及职责。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法律从业资

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附件1)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附件2)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成立全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对于提升全系统执法队伍的行

政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统

一思想,提升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律师团工作,认真听取律师团工作建议,

同时加强对律师团每名成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律师团工作

水平。

(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团成员作用。律师团成员要充分发挥法律专长,对于各

级工商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要认真负责,提供合法、准确、及时、高效的

法律服务。要进一步系统地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三)要加大对法律人才培养力度。要着手制定各级法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

鼓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司法考试,让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到律师团队伍。

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成员名单

2.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1214

附件1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及部门 职务

1 45 省工商局法制处 处长 王树海

2 牛帼英 44 省工商局法制处 副处长

3 王秀东 44 省工商局法制处 副处长

4 西 27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5 26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毕国辉

6 22 省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朱晓明

7 45 省工商局基层教育处 处长 张立新

8 49 省工商干校 校长

9 37 省工商局办公室 副主任

10 48 省工商局食品处 副处长 王明新

11 55 省工商局网合处 调研员 郭文林

12 48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处长 王伟民

13 46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主任科员 董树生

14 26 哈尔滨市工商局法制处 科员

15 55 哈尔滨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支队长 崔士新

16 38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法制科 副科长

17 35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法制科 副科长 张业建

18 26 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法制科 科员 何春艳

19 29 哈尔滨市工商局香坊分局法制科 科员 荆海慧

20 27 哈尔滨市工商局阿城分局法制科 科员 冉振龙

21 34 方正县工商局登记注册股 副股长 杜建宝

22 张雪秋 48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个私党委 副书记

23 曲慧原 38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法制科 副科长

24 隋粤铭 41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副局长

25 富永刚 44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昂昂溪分局 局长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龙沙分局公园工

26 40 商所 科员

27 41 泰来县工商局法制股 股长 刘立慧

28 45 牡丹江市工商局 纪检组长 李绍军

29 34 牡丹江市工商局法制科 副科长 孙忠林

30 26 佳木斯市工商局东风分局法制股 科员 田青青

31 29 佳木斯市工商局前进工商分局 科员 马丹丹

32 26 同江市工商局食品股 科员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工商局监管

33 祝云鹏 26 科员

34 34 大庆市工商局经检三大队 副队长

35 34 大庆市工商局法制科 科员 刘海楠

大庆市工商局萨尔图分局东风工商

36 车岩峰 34 科员

37 张晓新 43 鸡西市工商局 副局长

38 徐静霞 37 密山市工商局法制股 科员

39 孙玉娟 42 伊春市工商局人事科 副科长

40 孟凡涛 37 七台河市消费者协会 秘书长

41 39 七台河市工商局新富工商所 副主任科员

42 40 七台河市工商局经检大队 副主任科员 丁延波

43 50 萝北县工商局法制股 股长 贺俊媛

44 28 兰西县工商局法制股 科员 程世兰

45 44 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 局长 金维强

46 41 黑龙江省垦区工商局佳南工商所 法制员 陈永杰

附件2

黑龙江省工商系统律师团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理念,进一

步整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法律专家资源,充分发挥系统内律师在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决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

作用,全面推进全省法治工商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团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决策、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

咨询和服务,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三条 成立律师团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成员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

责对律师团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法制处,负责律师团日常工作的管理、

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律师团成员由全省工商系统内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员

组成。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律师团根据省局交办或者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件;

(二)参与工商系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对重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为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加以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洽谈、签约的重大合同、

项目的谈判、招投标,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项目法律文书;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参与调查、协调,

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指导等事项所涉及

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办理省局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律师团工作的组织者,具体承担以下职

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领导律师团成员对系统开展法律服务;

(二)对律师团向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重要法律咨询意见

进行审查把关;

(三)定期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律师团成员的意见、建议,向律师团

领导小组报告律师团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律师团成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与履职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委托律师团承办的法律事

务,应以机关的名义向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派具有承办该

项法律事务专业特长的律师团成员负责承办。

律师团成员认为有律师团共同会商必要的法律事务,可向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议,由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会商。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认

为必要,可以组织、召集律师团部分成员进行集体会商。

第八条 律师团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出具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事一件,并由律师团领

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事后要形成书面记录,定期

交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三)参加合同、项目谈判,参与重大涉法事件和重大案件的调查、调解和处

理,开展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文件;

(四)经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本工作规则下发之日起,一般不得有偿聘

用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或代理各类案件。确有必要的,应经律师

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律师团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

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对律师团组织、安排的活动,律师团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因故不

能参加的,应当经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律师团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利益。

第十三条 律师团成员受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律师团成员不得利用其身份谋求非法或不当的利益。

第十五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律师团成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方案由律

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律师团成员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

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律师团成员承办

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法律事务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其所在单位安排的工

作。

第十八条 律师团成员为委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应由该单位按规定报销差

旅费用。此外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律师团工作经费给予充分的保障。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律师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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