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Sep.2012
第9期总第132期
Journ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9 Ser.No.132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
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路俊强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我国主要通过私法制度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界定和规范,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当今社会频繁出现的公民
在行政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问题。而要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寻求其在宪法上的合理性。因此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
益性为分析视角,建构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宪法理论支撑,将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产
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行政法上无因管理;合宪性;行政权归属;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J1673—2391(2O12)O9—0061-02
一
、
当前我国行政法上公民无因管理行为之现状
的问题:行政法上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宪法上的
正当性?提到无因管理行为,大家总是习惯于禁锢在民法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
的思维里去思考它,觉得其与行政法无关联。但是像见义
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之后,很
勇为这样的人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
多国家的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等
益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这就导致其与行政
都把它作为完整独立的债加以规定。无因管理在我国一般
法在某些方面必然联系在一起。所以,深入研究论证行政
仅限于私法领域,在民法中通常作为无因管理之债来探讨。
法上公民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为构建行政法无因管理
一
般认为,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
制度奠定理论基础,成为了当务之急。
下,为避免他人(包括组织)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
的行为。我国现行民法对此就有相关规定,例如《民法通
二、合宪性之行政权的归属
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关于国家的起源,有很多种学说,如武力说、契约说、自
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
然说、私有制说等,这其中以契约说和私有制说最为有名。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曾在我国很长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是恩格斯提出的私有制
然而,由于习惯在民法领域去界定无因管理行为,这种 说,那个时期学界很排斥契约说。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固定思维使得我们往往否定生活中出现的在地位相对不平
自由、民主、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契约说逐渐得到学界
等主体之间的无因管理行为。其实,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在
的肯定。契约说认为,国家是公民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权
现代国家中不仅公民个人相互之间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力并非神授,而是公民将自己所有的部分“天赋人权’’让与
公民、组织与国家之间的无因管理行为也越来越多。那么,
出来。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与政府的分离,政府不是公权
我国对于在行政法上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有规定吗?举一 力的所有者,只是它的行使者或者说是它的代表,是公民将
个例子,甲是一个热心肠,某日在追逐一个偷了别人钱包的
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以委托的形式交给政府代为行使。从这
盗窃者乙时,乙驾车逃跑不慎撞到了路边的石碑,车毁人
个角度来说,行政权的归属主体是公民,公民才是行政权的
亡。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甲应为乙的死承担
享有者。这就为民众在某种特定情境下通过行使一定的
责任。该事例的问题是:甲的行为原本是警察的职权行为,
“天赋的行政权力”来实行某种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
可是警察不在现场,那么他能否行使警察的权力?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诸如此类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这就涉及到一个在立法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常被忽视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收稿日期】2012一O6—24
【作者简介】路俊强,男,河北邯郸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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