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8: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偶成)

2012年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Sep.2012

第9期总第132期

Journ ̄of Hubei Universiy of Police

No.9 Ser.No.132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

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路俊强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我国主要通过私法制度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界定和规范,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当今社会频繁出现的公民

在行政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问题。而要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寻求其在宪法上的合理性。因此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

益性为分析视角,建构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宪法理论支撑,将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产

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行政法上无因管理;合宪性;行政权归属;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J1673—2391(2O12)O9—0061-02

当前我国行政法上公民无因管理行为之现状

的问题:行政法上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宪法上的

正当性?提到无因管理行为,大家总是习惯于禁锢在民法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称为Negotorum gesto(管

的思维里去思考它,觉得其与行政法无关联。但是像见义

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之后,很

勇为这样的人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

多国家的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等

益行使一定的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这就导致其与行政

都把它作为完整独立的债加以规定。无因管理在我国一般

法在某些方面必然联系在一起。所以,深入研究论证行政

仅限于私法领域,在民法中通常作为无因管理之债来探讨。

法上公民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为构建行政法无因管理

般认为,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

制度奠定理论基础,成为了当务之急。

下,为避免他人(包括组织)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

的行为。我国现行民法对此就有相关规定,例如《民法通

二、合宪性之行政权的归属

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关于国家的起源,有很多种学说,如武力说、契约说、自

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

然说、私有制说等,这其中以契约说和私有制说最为有名。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曾在我国很长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是恩格斯提出的私有制

然而,由于习惯在民法领域去界定无因管理行为,这种 说,那个时期学界很排斥契约说。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固定思维使得我们往往否定生活中出现的在地位相对不平

自由、民主、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契约说逐渐得到学界

等主体之间的无因管理行为。其实,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在

的肯定。契约说认为,国家是公民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权

现代国家中不仅公民个人相互之间会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力并非神授,而是公民将自己所有的部分“天赋人权’让与

公民、组织与国家之间的无因管理行为也越来越多。那么,

出来。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与政府的分离,政府不是公权

我国对于在行政法上公民的无因管理行为有规定吗?举一 力的所有者,只是它的行使者或者说是它的代表,是公民将

个例子,甲是一个热心肠,某日在追逐一个偷了别人钱包的

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以委托的形式交给政府代为行使。从这

盗窃者乙时,乙驾车逃跑不慎撞到了路边的石碑,车毁人

个角度来说,行政权的归属主体是公民,公民才是行政权的

亡。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甲应为乙的死承担

享有者。这就为民众在某种特定情境下通过行使一定的

责任。该事例的问题是:甲的行为原本是警察的职权行为,

“天赋的行政权力”来实行某种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

可是警察不在现场,那么他能否行使警察的权力?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

诸如此类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这就涉及到一个在立法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常被忽视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收稿日期】2012一O6—24

【作者简介】路俊强,男,河北邯郸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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