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
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同意。”
表见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谁于被代理人,被
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
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
否认的,有本人举证,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二、如何认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
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在事实上也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善意的相对人有足够的事实和理
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因此对该善意相对人而言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
果。
认定表见代理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是相对人是否善意;
第二,相对人是否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三、票据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合同而言:有效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
8条规定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
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
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
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对被代理人而言:要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
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
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
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
中约定的义务。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对无权代理人而言
若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无权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若被代理人从中获益:无权代理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返还合理费用。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
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
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
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
理人造成的损失。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
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
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
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3:5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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