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
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计生委[2005]20号
关于干部提拔任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
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组织部、计生委(局),省纪委派驻(出)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直
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处:
为了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
的监督,今后提拔任用干部,要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同时,把
各级干部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核。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和审核内容
审核对象: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以上并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干部。
审核内容:生育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的是否作过处理;生育子女的数量、出生时间、健康状况及相关证明、认定结论
等材料。
二孩生育符合省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原始审批手
续齐全的,为合法生育;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须核实
有关情况后作出结论;不符合生育规定但持有二孩生育指标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审核的时间界限和政策界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一孩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
策的规定》(甘政发[1982]105号文件)颁布前生育二孩的不予审核。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颁布后至1990年1月1日原《甘肃
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实施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
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影响对该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
原《条例》实施至2000年9月11日《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省委发[200
0]43号文件)下发前违反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原《条例》规定处理并经审核确认的,不影响该干部担任现任领
导职务,但不得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下发至2002年3月19日《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
员会、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甘纪发[2002]07号文件)下发前,违
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并经审核确认的,既不能担任现任领导职务和晋升上一级领导
职务。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共
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下发后,违
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并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隐瞒违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实情和违反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至今未
处理的,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甘肃省纪律
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党员干部在上述时限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民族自治州、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计划生育变通规定审核。
三、审核部门、程序、方法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负责审核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涉及干部二孩生育是否符合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积
极配合,做好有关认定工作。对拟提拔任用的各级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
况要纳入公示内容。如发现拟提拔任用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
骗取生育指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由负责审核的组织人事部门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
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干部提拔任用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的审核
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本通知精神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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