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答辩状怎么写
在民事诉讼是,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提交诉讼状,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寄送诉讼状,被告收到诉
讼状后可以向⼈法进⾏答辩,如果被告不服法院判决结果的,可以进⾏上诉,那么民事⼆审答辩状是怎样的?下⾯由
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事⼆审答辩状怎么写
⼆审答辩状
答辩⼈(⼀审被告,⼆审被上诉⼈):王某,男,汉族,XXXX年X⽉XX⽇出⽣,住XXXXXXXXX
被答辩⼈(⼀审原告,⼆审上诉⼈):李某,⼥,汉族,XXXX年X⽉XX⽇出⽣,住XXXXXX
答辩⼈(下称“被上诉⼈”)因与被答辩⼈(下称“上诉⼈”)离婚纠纷⼀案【案号:(2012)XXXXX号】,针对被答辩⼈的
上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上诉⼈与被上诉⼈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双⽅已实际履⾏完毕。原审判决按离婚协议分割双⽅共同财
产,适⽤法律正确,公平公正,应予以维持。上诉⼈为了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虚,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
司法资源,依法应予以处罚。
下⾯,将分别围绕上述答辩意见进⾏分析。
⼀、上诉⼈向法庭提交虚,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恳请贵院依法对其进⾏处罚。
原审判决认为“上诉⼈提供的结婚证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不予采纳”。详见原审(2011)XXXXX第1005号《民
事判决书》第8页5⾏。
在原审判决作出时,电⽩县林头镇出具了《证明》,对上诉⼈提交的结婚证作出认定,认定该结婚证是虚假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被上诉⼈相信合议庭已经注意到:
上诉⼈与被上诉⼈双⽅早在2004年就已经分居,并且按照2007年双⽅签订的协议,上诉⼈取得⼤部分财产,双
⽅各⾃过上了⾃⼰的⽣活。事隔四年,上诉⼈挥霍、转移分得的财产后,便提交虚,启动离婚诉讼,企图分
割被上诉⼈的财产。
对此,上诉⼈向法庭提交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妨害⼈民法院审理案件,恳请贵院对上诉⼈依法予以
处罚。如果上诉⼈的代理⼈存在教唆、帮助上诉⼈伪造虚据结婚证的⾏为,恳请贵院对此查实。
⼆、上诉⼈与被上诉⼈双⽅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已通过实际⾏动解除了事实婚姻关系。上诉⼈与被上
诉⼈⾃签订离婚协议之⽇起,已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上诉⼈与被上诉⼈于2007年5⽉5⽇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愿解除双⽅关系,并对双⽅共有财产进⾏了分
割。双⽅已经履⾏完毕该离婚协议书。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
条规定,上诉⼈据此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效。
然⽽,《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根本不适⽤于本案的离婚协议,因为上诉⼈和被上诉⼈可以通过实际⾏
动结束双⽅的事实婚姻状态,本案的离婚协议并不以“登记离婚”和“到⼈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1.事实婚姻⽆法登记离婚或到⼈民法院协议离婚,只能通过判决离婚或双⽅通过实际⾏动结束。因此,本案的离
婚协议客观上不能以登记离婚或到⼈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
我国法定婚姻的解除⽅式有三种: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到⼈民法院调解离婚、通过⼈民法院判决离婚。
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或者到⼈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才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
⼈的结婚证;”上诉⼈于被上诉⼈双⽅根本就没有登记结婚,⽆法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协议到⼈民法院调解离婚,也不实际可⾏。《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民
事证据规则》)第⼋条第⼀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
⽅当事⼈⽆需举证。但涉及⾝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法直接确认
双⽅的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关系等事实,再进⾏调解或作出裁判。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没有进⾏婚姻登记
⽽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当事⼈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民法院才有可能以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当事⼈不
到⼈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就不调整这种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以夫妻共同⽣活的事实状态。双⽅可
以通过他们的约定或者实际⾏动来结束这种事实状态。⼀旦双⽅结束了这种状态(即双⽅已经不再共同⽣活、分割了
双⽅财产以及解决⼦⼥的抚养问题),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法院不应判决离婚,⽽应确认双
⽅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双⽅按照2007年双⽅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履⾏,结束双⽅的事实婚姻关系,⽽上诉⼈也与其
他男⼈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可见,双⽅已经通过协议和实际⾏动解除了事实婚姻关系。双⽅已经不存在任何关
系。
被上诉⼈也相信合议庭注意到:
上诉⼈提交虚的⾏为,表明上诉⼈也认为双⽅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上诉⼈没有必要多此⼀
举,提交虚。
另⼀⽅⾯,如果上诉⼈认为与被上诉⼈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为何⼜与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活四年多?
2.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
⾸先,协议书开头写明“甲⼄双⽅已结合⼗⼏年”,⽤“结合”这⼀词语,表明双⽅并没认同⼗⼏年关系是夫妻关系。
其次,协议书明确约定“双⽅经过充分协商同意⾃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共同遵守执⾏”。显然,协
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同双⽅⾃愿离婚是并列关系,即涉及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经双⽅签字后⽣效”,这清楚说明双⽅均认同离婚协议签字后⽣效,⽽不是要以解
除双⽅关系为条件的。
本案中,上诉⼈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有“离婚”两字,并认为这恰好说明协议书是以⾃愿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借
此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没有⽣效。上诉⼈的这种理解属于“断词取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和被上诉⼈⾃2007年5⽉5⽇签订离婚协议后,不再共同⽣活、已分割共同财产、对⼦⼥的抚
养也做出安排,结束了双⽅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该离婚协议是双⽅⾃愿签订并实际履⾏,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
⼗四条规定的⽆效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三、上诉⼈与被上诉⼈已实际履⾏了离婚协议四年多,原审判决以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公正、合情
合理。
⾸先,双⽅已经全⽅位实际履⾏完毕《离婚协议书》,对⼦⼥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已经实际处
理完毕。现双⽅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甚⾄,上诉⼈已公开当着⼦⼥与熟⼈⾯与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称同居⽣活。全⽅
位履⾏完毕的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上诉⼈已当着⼦⼥及所有邻居熟⼈的⾯,公开与其男朋友王XX以夫妻名义共同⽣活;上诉⼈已把⼴州天
河北**苑XXXX卖掉,已把进⼝车粤AXXXX奔驰车过户到被上诉⼈同居男朋友王明新名下,进⼝车粤AXXXX凌志越
野车过户到其妹妹李XXX或其妹夫名下。
双⽅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但是,上诉⼈却刻意隐瞒其已从被上诉⼈分得巨额财产事
实。并且,上诉⼈故意隐瞒其已公开与他⼈同居事实,⽽原⼀审法院对于该同居关系却不予确认。对此,本答辩⼈恳
请贵院重新确认上诉⼈已分得巨额财产事实并已公开与他⼈同居事实。
其次,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法⽬的。
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当事⼈不愿意通过诉讼的⽅式离婚,即上述的判决离婚,⽽是希望登记离婚或调解离
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就往往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较⼤的让步,以换取对⽅的同意。然⽽,对⽅签署这种离婚
协议后,⼜不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是借此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该协议进⾏财产分割。如果法院
承认离婚协议的效⼒,显然对作出让步的⼀⽅不公平。基于这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才出台。
在本案中,正如前⾯所讲,双⽅没有领取结婚证,显然不可能直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双⽅签订该协议时,根
本就没有想到要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也没有必要登记离婚或者调解离婚。
双⽅对《离婚协议书》履⾏状况表明上诉⼈⾃2007年⾄今,对《离婚协议书》⼀直都是满意的,现上诉⼈因为将
当初分得的巨额财产挥霍和转移,想再从被上诉⼈⾝上分得财产,才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如果不按照离婚协
议分割双⽅的财产,就意味着被上诉⼈的财产再⼀次被分割,⽽且还要偿还上诉⼈的个⼈债务。显然,这对被上诉⼈
来说⼗分不公平。
相反,由于离婚协议已履⾏多年,上诉⼈也陆续处分了离婚协议中确认的本⼈名下的部分财产,双⽅已经⽆法恢
复到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状态。如今,双⽅⼜没有添置其它财产,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既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和
诚实信⽤原则,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重新核查确认结婚证是虚假的,确认上诉⼈与他⼈同居事实,并确认被上诉⼈原审提交给法
庭的三个⼦⼥证词合法有效,且确认第⼀个孩⼦出庭作证所证明的事实。据此,恳请贵院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上
诉⼈全部请求,判决确认上诉⼈与被上诉⼈双⽅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确认已经履⾏完毕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
效。
以上答辩意见,尊请考虑!
此致
XXX市中级⼈民法院
答辩⼈:
⼆○⼀⼀⼆年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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