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1:2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trine)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

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06

【字 号】豫建房管[2010]29

【施行日期】201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029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

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

务型政府的转变。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

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

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

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

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

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

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

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

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各

地要在全面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

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使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

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

报、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经

营中随意变更规划、虚假合同、面积短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

拖延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有关信息

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

动。

三是完善信用管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

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

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

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

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同时还要

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延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按照豫建住房〔200958号文件中规范

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通过网上申报并提交书面资料,经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初审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设

立、核定、晋升资质等级和资质变更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鉴于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因启用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系统而结束较晚,凡2011年资质有效期到期的开发企业,如无不良记录,仅

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延续资质申请,经各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经

网上核准上报后,即可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在资质有效期内的开发企业,如无

不良记录,仅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由我厅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上加注。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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