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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的途径是什么监督内容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高于一切法律的最高法,并且我国的所有法律都是以
他为依据的。宪法监督的途径有:事前审查、事后审查、附带型
审查,这三种途径。宪法的监督内容是: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
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一、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
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
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众组织
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
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
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
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内容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一)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
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
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这种方法最早
见于二战后的1947年意大利宪法,后为各个采取宪法法院司法
审查制的国家包括法国所接受。
例如,法国在有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颁布实施之前,均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合宪,若判定违宪,
则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
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
由政府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
决。
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可
根据法定人员的请求,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判定
其违宪,该法律即告失效。又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政府、
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
裁决。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一般均有这种规定,而
在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没有这种方式。第二种是宪法控
诉,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
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
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
效力。这种方式主要在德国实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对很少。
(三)附带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
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
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
任何法院都有权阐明自己对宪法含义的看法,有权判定某一法律
是否违宪。但州法院不能裁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下级法院不能
推翻上级法院的宪法判决,全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判例
效力。另一种是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即普通法院在
审理案件时,如当事人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这
样的认定,那么,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将涉及案件交给宪
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后,再由提出问题的普
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
当然了,作为公民的我们也是有宪法监督权的。在中国我国
公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
也有对他们批评、建议、或者是检举的权利。希望中国的公民要
好好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来为国家献一份力所能及的力量。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0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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