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非常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已悄然出现在一定比例的
家庭中。它不但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而且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认
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与危害,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冷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
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态势,家庭暴力呈现以下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结合当前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
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法律事实相互产生家庭成员关系。
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暴力方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方式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
由等,还包括其他手段。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他手段,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
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
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
精神隐疾。
行为的违法性。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的刑法、
民法典等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
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一经产生,就可能会
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等严重后果,施暴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当今大量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有
相当数量的案件是源于家庭暴力。
高比例与隐蔽性。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体。根据
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
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
“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
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另外,家庭暴力行动
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基于脸面,大多选择了“谁也
不,自己忍着”,使家庭暴力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又呈现出隐蔽性的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透析
通过分析系列的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深层次的主要原因。
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夫为妻纲”“棍棒出孝
子”“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在的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大男子主义严重,视
妻子、子女为己私人财产,认为打妻子、棍棒教育子女天经地义;受害者为了面
子,不想、不敢离婚,为了家庭,不想借助外部力量来处理家庭内部关系,默默
承受家庭暴力带来的身心痛苦;家庭暴力也常常被社会视为家庭私事,结果是
“邻居不劝,社区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现象。
家庭暴力主体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低下是家庭暴力发生的直接原因。家庭生
活难免会出现磨擦、矛盾,但关键是如何来化解矛盾,这其实是一个能力问题。
家庭一旦出现了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倾向,家庭成员就要学会如何化解矛盾。是
委曲求全还是主动出击?是以牙还牙还是以情感人、依法处理?这些都关乎到能
力。部分当事人往往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怕家丑外扬,因而不愿意或不敢
向有关部门投诉,这往往会使家庭暴力倾向膨胀。还有些家庭暴力的出现,与受
害人的过激、刻薄等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
《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
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大,不能有效
地防止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只有后果严重,达到了杀人罪、伤害罪、虐待罪、
遗弃罪等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开始轻发,逐渐积
累升级的,在家庭暴力尚没有达到犯罪阶段时法律对这种暴力行为尚显得调控无
力。
三、策力,构建遏制家庭暴力的防范体系
家庭暴力是可以预防和调控的,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党和
政府、社会、相关机关、受害者等要充分地认识到家庭暴力的特征、危害及形成
原因,并有针对性构建遏制家庭暴力的防范体系。
拓宽教育渠道,提高公民综合素质。教育是提高公民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要把社会教育和公民的自我
教育相结合,形成合力,有效提高法律素质、道德素养。通过教育可以克服唯我
独尊、心胸狭窄等性格上的缺陷,使公民明晰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明晰一定
程度的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受到相应制裁,明晰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
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健全防范机制,促使全社会来关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要从根
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形成整套的预警、
救助、处罚、教育的有效机制和工作措施。比如:在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妇女儿
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由社区和有关部门建立起预防、
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认真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
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各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的工
作力度,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这样能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
很大的震慑作用,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家
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家庭暴力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
规定原则性强,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不能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现象的
产生。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正确、及时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依法严
厉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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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浩、谢子豪.浅谈家暴案件危险性评估在警察执法中的运用〔J〕.《法
制博览》2018年第17期.
作者简介:胡明生(1973-),男,河南南阳人,空军工程大学航空机务士
官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学、军事法的教学研究工作。135****5127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1:5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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