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题负责人完成最终成果的撰写工作,经所在
单位审核后,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同时附上成
果简介(一式二份)。如果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完成的最
终研究成果,还需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博士论文区别、
联系的说明材料一式六份。
二、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2021年11月制)一份,经费
使用部分栏目须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表格提示盖章。
三、所在单位科研处组织对最终研究成果进行查重,
检查鉴定结项审批书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在证明无学术
不端行为、同意承担信誉保证后,出具查重证明,并按
《鉴定结项审批书》(2021年11月制)提示签署明确意
见加盖公章,同时请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四、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科研处同志将所有鉴定
材料交至我办。
五、我办在进行政治审查和经费审核程序后,组织5
位专家进行鉴定,时间2-3个月。
六、鉴定意见全部回收后,核算最终得分和鉴定等
级,出具初步结项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七、省委宣传部审批后通知我办:暂缓结项或二次
鉴定的,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修改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至我办;通过结项的,须在成果出版前吸收专家鉴定意
见完善成果。
八、课题结项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领取结
项证书、办理资助经费划拨手续。结项、资助经费、鉴
定劳务费等相关情况将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
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
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职责
1安技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2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
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内容及要求
1统计类
1.1事故等级划分
按后果严重程度,将行车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
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
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
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
故。
1.2行车事故类别
按发生要素,行车事故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
火等七个类别。
1.3事故责任划分
按责任人过失程度,行车事故划分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等四个等
级。
2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2.1报告界定
1)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发生
事故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技部;未造成人员受伤
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辆填报《事故(登
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技部。
2)上报事故统计报告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2.2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2.3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
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4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
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2.5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
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
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
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
报或续报。
2.6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
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
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
3统计报表
3.1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
表》(见附表),由公司安技部逐级统计填报,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
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
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
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3.2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技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4统计计算
4.1行车事故责任折合系数为: 1.00/全部责任、0.75/主要责任、0.5/同
等责任、0.25/次要责任。
4.2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是指实际事故次数与
责任系数之积。
4.3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发生的当时到事故后七天内实际死亡的人数:旅
客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中营运客车内死亡的乘客人数。
4.4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骑车人)和运输企业的职工或个
体业户及聘用人员等全部重伤和轻伤人数之总和。
4.5重伤和轻伤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颁
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4.6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事故死亡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
叠加(责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责任系数)。
4.7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是指事故受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
叠加(责任折合事故受伤人数=∑事故受伤人数×责任系数)。
责任折合重伤人数是指事故重伤人数乘以相应的责任系数之积的叠加(责任
折合重伤人数=∑事故重伤人数×责任系数)。
4.8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轻微及以上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扶
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4.9责任率是指统计期内实际事故次数与责任折合事故次数之比率。计算公
式:
责任率=责任折合事故次数/实际事故次数×100%
5事故处理流程
5.1本流程适用于有人员伤亡(包括轻微、一般、重、特大)的事故处理。
5.2当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及领导(必要
时可以越级)报告事故简况及人员伤亡情况,若可能,须按事先约定的伤情分类
择优送院抢救,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携带工具(纸、笔、尺、
相机)赶赴事故现场,查清伤者送院情况,了解报案(交警、保险)情况,拍摄
现场及车辆照片(车辆前、后、左、右及内部),如现场已撤离,应向目击者、
当事人或交警了解现场情况,绘制事故现场图。在安全管理人员前往现场的同时,
各级主管领导也须根据事故类型(附后)赶赴医院,详细了解伤者病情,准确的
身份信息(身份证明)及,积极安抚伤者及家属的心情,及时与医生和
院方沟通,尽力抢救伤者。
5.3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
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全体从业人员吸取教训;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待事故
责任认定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
事故处理赶赴医院分级制度,轻微事故:部门安全主管;一般事故:主管安全经
理;重大事故:分管副总经理;特大事故:总经理
6报告注意事项
6.1对上报的事故报告、统计报表发现错、漏现象的,应及时作出更正说明,
重新填报报表。
6.2事故统计报告要求如实、及时、准确反映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如发生瞒报、谎报、迟报等情况的,将在年终安全目标考核
时扣除事故报告得分;造成负面影响或延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直至领
导的责任。
7相关术语含义
7.1翻车
指车辆(以下简称:能量体)因各种因素偏离正常运行线路(以下简称;能
量线)并改变了原来的姿态,其倾钭度或不离开地面的翻转度在90-720度以上
致使车辆最终一侧或一端着地或翻转后复又轮胎着地并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
侧翻、滚翻、扎头翻和仰翻四种主要形态。
7.2坠车
指能量体因故偏离能量线从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转过程中有过一次或
多次2m以上高度的损落过程,最终失去能量的现象。可分为翻坠、冲坠和仰坠
三种主要形态。
7.3碰撞
指能量体在能量线上正面与其它能量体或物体相触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
能量并造成本体或它体点、面状的损伤或伤害,或使它体被触后获能移动的现象。
车辆之间可分为对撞、迎头撞、侧面受撞、追尾相撞、连续追尾相撞、左转达弯
相撞、右转达弯相撞七种主要形态。
7.4运行伤害
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因刮、擦、扎、搓、摔、挤以及车轮飞出或车轮压飞路
中物体而伤害人、物的现象。
7.5刮擦
指能量体与能量体、能量体与非能量体发生过程接触后部分失能,造成被接
触物体片、线状损失或变态,有时本体也有部分损伤或变态的过程。车辆间的刮
擦可分为会车刮擦(相向刮擦)、超车刮擦(同向刮擦)两种。
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
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
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
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
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
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
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
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我办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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