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
问题的批复
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
法律文书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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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
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
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
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II]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
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
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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