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城、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07
【案件字号】(2022)鲁11民辖终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茂田姚艳刘玉玉
【审理法官】何茂田姚艳刘玉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金城;郑玉华
【当事人】王金城郑玉华
【当事人-个人】王金城郑玉华
【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成龙李岩
【代理律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金城
【被告】郑玉华
1 / 4
【本院观点】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郑玉华诉请
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莒县,属于
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
均位于莒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
系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1 01:41:23
王金城、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民辖终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 / 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金城因与被上诉人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
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金城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
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是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
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莒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是
否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美玲
3 / 4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4 / 4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4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6/1236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