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城、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21:40: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瑞思学科英语)

王金城、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07

【案件字号】(2022)11民辖终6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茂田姚艳刘玉玉

【审理法官】何茂田姚艳刘玉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金城;郑玉华

【当事人】王金城郑玉华

【当事人-个人】王金城郑玉华

【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成龙李岩

【代理律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金城

【被告】郑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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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郑玉华诉请

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莒县,属于

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被告,其住所地

均位于莒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

系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1 01:41:23

王金城、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1民辖终6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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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金城因与被上诉人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

人民法院(2022)1122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金城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是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将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郑玉华诉请王金城偿还借款及利息,王金城、刘世元、韩百娇系本案

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莒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是

否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实体审理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审判员 刘玉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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