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从“执行”到“保全”的思考
近年来,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
人力成本高等难题,中国法院利用信息化,整合网络化,加强自动化,建立了覆
盖全国地域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国司法跨时代的实现全网联
动、全面覆盖、全民共建的司法查控新生态,真正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多种财产形
式的一网打尽。
标签:网络查控系统;财产保全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执行阶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
统,执行人员足不出户,轻轻一点鼠标,几分钟后就可以查询到已经联网的所有
财产信息,财产调查效率几何倍提升。那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能否也利
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呢?
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
解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依法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损害。根据
保全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诉讼后保全三种,其中诉讼
后保全不是指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执行程序前的
财产保全。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
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首次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财产
保全中的运用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提到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运用有关的共
有3条,分别是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分析这3个条文,我们可以发
现《规定》首次明确了可以申请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
但不是无条件使用的,而是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提出书面保全申请;(二)
只能诉讼中提出,;(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四)需
要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在实务实践中,关于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能否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
保全人的财产的问题,各个地方的法院的做法均不相同。笔者对此就颇有体会,
同样在潮汕地区,同样是冻结银行账户,揭阳的法院可以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申请
保全人的提供的财产线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在潮州却需要申请保全人自己提供明确的银行账户,法院是不会利用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为保全申请人进行查询的,但也并非就无计可施,如果申请保全人有委托
律师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去各个银行进行调查,遇到肯配合的银行,
那就万事大吉,遇到拿着“保护个人隐私”当挡箭牌的银行,那就没那么顺利了,
且律师先持令调查容易“打草惊蛇”。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运用,只能适用于诉中财产保全,这就把诉前财产保全
跟诉讼后财产保全排除在外了。把诉讼后财产保全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倒可以理
解,毕竟申请保全人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
产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全也可以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0:47: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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