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1: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非组织政治活动)

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内容

()可减缴的收费项目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申请资格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减缴额度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

型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

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

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减缴限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

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

- 1 -

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减缴材料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

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

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

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针对新成立的企

业,没有上年度申报表的,提供能体现企业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即可。)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

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

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完成备案后,系统呈现费减审核状态

完成系统备案后,系统呈现目前提交的状态有:审核中、合格、

不合格。

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上递交了费用减缴请求备案后,需在20

天内至专利局代办处递交纸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批,代办处会在收到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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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后的25天内完成审批。(注:在备案后尽快将纸质材料交到相应的

代办处)

重点:代办处地址是根据系统中填写的联系地址,系统进行自动

推送。针对个人专利,联系地址最好填写个人居住地;企业填写注册

地址;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可填写代理机构地址也可填写常

用联系地址。

()备案时间管理

新办法将于今年91日正式实施。目前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经

可以使用,当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证明文件,并及时去各地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以利于下半年的专利申请工作。91号之

前仍按原费减办法进行缴费,91号后成功请求费减的,按新办法

的比例缴纳相关专利官费。费用减缴备案的完成以纸件证明材料的审

批通过时间为准,即如果网上已备案,也必须等待纸件证明材料审批

通过后,才能使用在专利申请中;

本年度备案工作应尽快在91号前完成,下一年度备案工作可

在本年度101号后开始准备。

()关于"收费减缴请求书"的变化

新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格式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届时会在9.1

前及时更新上线,届时已备案成功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于收费减缴

请求书中填写相应备案号即可。(注:同一家企业若同时委托有多个

代理机构,仅使用一个有效备案号即可,不用多次备案)

()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 3 -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证明文件的

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

不一致的

()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虚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

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

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

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二、新旧费减办法对比

()名称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可减缴的费用种类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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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

审费

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

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

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

70%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

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

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

有所区别。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

更为宽松的规定。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

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

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

下降。

()费用减缴的条件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

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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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

济困难情况。

()证明文件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

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

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

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

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费减请求提交方式

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

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

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

关证明材料。

新办法对于当事人办理费用减缴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事人只需

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

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按照国知局高度的信

- 6 -

息化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的意识,参考当事人提交总委托书和已备案

的证明文件的手续,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

办理费减手续时,如果是新申请,可能连收费减缴请求书都无需提交,

在专利请求书上注明费减备案号即可。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审查员的

审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都毫无难度。

()当事人发生变更

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

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无相关规定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由于其权利主体产生了变更,

原权利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已经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

续。旧费减办法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新的费减办法明确了权利

人变更后的情况,对当事人是更加明确的指引。

()对虚假情况和虚明材料的查处

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

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

格。

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

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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