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内容
(一)可减缴的收费项目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二)申请资格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减缴额度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
型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
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
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四)减缴限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
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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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五)减缴材料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
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
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
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
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针对新成立的企
业,没有上年度申报表的,提供能体现企业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即可。)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
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
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
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完成备案后,系统呈现费减审核状态
完成系统备案后,系统呈现目前提交的状态有:审核中、合格、
不合格。
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上递交了费用减缴请求备案后,需在20
天内至专利局代办处递交纸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批,代办处会在收到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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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后的25天内完成审批。(注:在备案后尽快将纸质材料交到相应的
代办处)
重点:代办处地址是根据系统中填写的联系地址,系统进行自动
推送。针对个人专利,联系地址最好填写个人居住地;企业填写注册
地址;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可填写代理机构地址也可填写常
用联系地址。
(七)备案时间管理
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经
可以使用,当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证明文件,并及时去各地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以利于下半年的专利申请工作。9月1号之
前仍按原费减办法进行缴费,9月1号后成功请求费减的,按新办法
的比例缴纳相关专利官费。费用减缴备案的完成以纸件证明材料的审
批通过时间为准,即如果网上已备案,也必须等待纸件证明材料审批
通过后,才能使用在专利申请中;
本年度备案工作应尽快在9月1号前完成,下一年度备案工作可
在本年度10月1号后开始准备。
(八)关于"收费减缴请求书"的变化
新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格式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届时会在9.1
前及时更新上线,届时已备案成功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于收费减缴
请求书中填写相应备案号即可。(注:同一家企业若同时委托有多个
代理机构,仅使用一个有效备案号即可,不用多次备案)
(九)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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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证明文件的
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
不一致的
(十)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虚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
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
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
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二、新旧费减办法对比
(一)名称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二)可减缴的费用种类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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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
审费
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
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三)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
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
70%。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
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
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
有所区别。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
更为宽松的规定。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
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
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
下降。
(四)费用减缴的条件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
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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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
济困难情况。
(五)证明文件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
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
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
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
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六)费减请求提交方式
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
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
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
关证明材料。
新办法对于当事人办理费用减缴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事人只需
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
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按照国知局高度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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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的意识,参考当事人提交总委托书和已备案
的证明文件的手续,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
办理费减手续时,如果是新申请,可能连收费减缴请求书都无需提交,
在专利请求书上注明费减备案号即可。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审查员的
审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都毫无难度。
(七)当事人发生变更
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
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无相关规定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由于其权利主体产生了变更,
原权利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已经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
续。旧费减办法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新的费减办法明确了权利
人变更后的情况,对当事人是更加明确的指引。
(八)对虚假情况和虚明材料的查处
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
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
格。
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
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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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53: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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