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4-11-05 21:41: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成都金典美容学校)

第四章法院管辖

第一节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

范围。也可称为“抽象的管辖权”

法院主管制度将法院视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法院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因此也称为“抽象的管辖权”。有管辖权之前

提必具有审判权,无审判权则无管辖权。

(二)主管的意义

就特定的民事案件法院能否加以审判,属于审判权问题,是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提出抗辩请求。法院

对特定纠纷没有审判权则没有做出判决的权力,应裁定驳回起诉。

意义:

1,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2,当事人投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制约了其它国家机关及团体对法院行使职权的干扰,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自身设置了制约,防止越权。

二、主管的范围

主管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各自负责对哪些民事纠纷的处理。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

三、法院主管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趋势

以环境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纳税人诉讼、强制教育诉讼等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反映出民事审判权的界

限不断外扩,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现代诉讼观和期待法院审判的倾向从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主管问题产生影响:其一是促使当事人将越来越多的纠纷

提交法院审判,其中包括那些过去法院未曾处理过的纠纷;其二是立法者逐步扩大法院的主管范围,以满足社会对

审判的需求。

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外扩

民事审判权的扩张将集中于以下几个新领域:

1.公共性质的诉讼。

2.单位(团体)内部纠纷。

3.交叉型诉讼。

第二节诉讼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中管辖

问题也被形容为“诉讼的入口”或“诉讼的前奏”

意义:

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明确审判权是避免法院间产生推诿或抢管辖。

第二,便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第三、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节诉讼管辖概述

(二)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管辖权强调的是将特定的民事案件分配于各法院的标准。

在时间上,确定审判权在先,之后再确定管辖权,即在确定法院享有审判权后各法院间如何分配审判权限后,就要

从具体的法院来确定审理法院。是一种具体的管辖权。

管辖权同样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无须当事人主张。与审判权的效果不同,诉讼中如果不具备具体的管辖权,法

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方便当事人诉讼及程序保障原则

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原则

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原则

比例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

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实质联系,这种联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的协议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

于专属管辖而言尤其如此。

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

3,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抗诉。

三、管辖权的调查及瑕疵处理

对特定纠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不必等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抗辩即可进行职权调查,对

于专属管辖而言尤其如此。

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的救济方法:

1.在一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可以提起上诉

2.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还可以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

3,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抗诉。

四、管辖权恒定

(一)概念与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意义:

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及程序目标,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诉讼进行

中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由此,可进一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并避免矛盾裁判。

在广义上,管辖恒定包含两重命题:

1)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取得管辖权,其管辖权不因诉讼中的事实及法律状态的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权

在案件受理时即得以确定;

2)管辖恒定还包括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受理了其起诉的情况下不得就同一案件向其他法院起诉。

《适用意见》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

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

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二)管辖恒定的适用范围

1.管辖恒定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但也有条件地适用于级别管辖。

2.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都适用于管辖恒定。

法院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性质(法律关系的性质)与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性质不一致,法院要求变更的情形(《民事证

据规定》第35)

原告主动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容易导致当事人规避管辖的规定,如果因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导致管辖根据的变化时,应当将案件

移送给有管辖根据的法院。

五、管辖的种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所谓法定管辖,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基于一定的事实及理由,依据职权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管辖。

(二)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专属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特别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也称为共同管辖,是指依纠纷的特点及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数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针对该纠纷

可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律不予强制。

第三节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认定基准有三:

案件性质

案件的影响程度

案件的繁简程度

二、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种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涉及港澳台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等的经济纠纷案件。

4.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经济纠纷案件。

四、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司法考试真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

36.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不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

法院的辖区

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以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即

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依据一般认为有三:

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二是便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判决;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

()一般原则的例外

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实行“被告就原告”的方法。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第一,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关

系为依据确定的管辖,也称特别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修法

增设)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

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的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分别以第25条和第242条规定了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和涉

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形成了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分置的格局。

本次修法,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次修法在协议管辖制度上的进步

通过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协议管辖制度实现了在国内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两个领域的统一;

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也由“合同纠纷”扩展到“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

应诉管辖也被引入到内国内民事诉讼中

修法的不足

协议管辖制度在立法体例、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以及应诉管辖的基本理念和要件设定上仍有完善的空间和必要性。

对本次修法确定的协议管辖规则,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必须借助科学的法解释来贯彻执行。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数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当事人(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原告向其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五节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

一、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 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又协商不成。

二、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

移送案件需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其次,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再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移转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2012年修改)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要

求变更管辖法院的异议申请。

()必须是本案当事人。

() 对管辖权的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由,裁定其异议成立,

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无理由。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司法考试真题

07年司法考试管辖权异议真题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案例一:

家住武进的许先生是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忠实玩家。今年15日晚,许先生发现5日晚获得的战利品“复活戒

指”被没收。111日,许先生向常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报案。网监支队立案后,向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发出了

《协查通知》,要求公司根据其管理的网络资料进行核实,并视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返还许先生的游戏装备。《协查通

知》发出后,一直没有收到网络公司的明确回复,许先生也没有收到被没收的极品装备。

案例:一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在上海,如按照民法诉讼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要到上海的法院起诉,这对许先生

不利。可否以被告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利为由,向原告的计算机设备终端(即原告住所地武进)法院提起诉讼。

武进法院在受理后,向盛大网络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盛大很快提出管辖异议,公司认为:这是一起合同纠纷,且

许先生在安装公司提供的游戏软件时,与公司签订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上海浦东新区法

院管辖。武进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是因被告没收原告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侵犯了原告在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

而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财产纠纷,而原告进行网络游戏时使用的计算机终端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最后驳回了被告

的管辖异议。

案例:二

通东市共有ABCD四个县和EF两个区,市工会于199651日在位于E区的市工会礼堂举办了一场文

艺演出。53日,《通东晚报》刊登了由该报记者王小声采写的一则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满市工会用

国产车将其从通东宾馆接送至演出场地,演出时迟迟不肯出场,导致冷场达30分钟之久——”。林申申见此消息十

分气愤,认为其内容失实。该消息见报后,ABCD四县的县报在征得《通东晚报》的同意后均作了转载。《通

东晚报》报社位于通东市F区,《通东晚报》发行范围为市属各县、区。林申申据此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分别在A

BCD四县和EF两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了自己针对《通东晚报》该消息的“辟谣告示”;二是以《通东晚报》报

社和王小声为被告向法院的起诉讼。问:

问题

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

定,包括侵权行为以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例:三

A市和H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B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店为坐落于AC区的海龙食品公司

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

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了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

院,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

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

雄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了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鸣、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

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事情发生一个月后,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

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问题。

哪些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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