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信息保护法草案等15部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于8⽉17⽇⾄20⽇在北京举
⾏。
8⽉13⽇,全国⼈⼤常委会法⼯委发⾔⼈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以视频会议⽅式通报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案的情
况。
臧铁伟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
关于个⼈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4⽉,常委会第⼆⼗⼋次会议对个⼈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了⼆次审议。
根据各⽅⾯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权,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格尊严和其
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第⼀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进⼀步完善个⼈信息处理规则,特
别是对应⽤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信息、“⼤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三是将不满⼗四周岁未成年⼈的个⼈
信息作为敏感个⼈信息,并要求个⼈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信息处理规则。四是完善个⼈信息跨境提供的规
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提供个⼈信息、对转移到的个⼈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
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提供个⼈信息、对转移到的个⼈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
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五是增加个⼈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信息保护的规定。六是对完善个⼈信息保护投
诉、举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4⽉,常委会第⼆⼗⼋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了⼆次审议。根据各⽅⾯意
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增加关于提⾼监察官专业能⼒的规定。在监察
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在国家加强
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监察官的专业能⼒”的内容。⼆是做好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对拟进⼊公务员
队伍的监察官的录⽤、选拔,均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
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6⽉,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了⼆次审议。根据各⽅
⾯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根据法律援助⼯作实际,增加规定明确法
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作⼈员提供法律援助。⼆是为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
⽀持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作,增加国家建⽴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的规定。三是进⼀步完善法律
援助机构服务的⽅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当事⼈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
条件和程序。四是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相结合,增加规定,对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民法院可以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五是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委托辩护的权利,增加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
任辩护⼈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被告⼈委托辩护⼈权利。
关于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6⽉,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了⼆次审议。根据各⽅⾯意见,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进⼀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
⼆是进⼀步“强基层”,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三是总结抗疫经验,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步促进中西医结合。四是进
⼀步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专业⽔平的持续提升。五是进⼀步明晰医师执业规
则,规范医师执业⾏为。
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次审议稿)。2020年12⽉,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了初次审议。根据
各⽅⾯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要求在兵役⼯作中保护收集的个
⼈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是明确了年满⼗⼋周岁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初次兵役登记的
时限要求。三是为⽅便登记,提⾼⼯作效率,明确规定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络⽅式进⾏;同时,预备役登记可由兵
役机关根据需要直接办理。四是补充规定了⼠兵服现役的时间⾃征集⼯作机构批准⼊伍之⽇起算。五是增加了对⼥军⼈
权益保护的规定。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次审议稿)。2020年12⽉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了初次审
议。根据各⽅⾯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在恶势⼒组织的概念中增加
相关特征条件,同时明确⿊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是增加建⽴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作机制和将有组织犯
罪预防和治理⼯作纳⼊考评体系的规定。三是进⼀步完善涉及未成年⼈的反有组织犯罪⼯作的规定。四是提⾼涉案财产
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明标准,增加全⾯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的规定。五是增加保障涉案个⼈和
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次审议稿)。今年1⽉,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根据各⽅
⾯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是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家庭
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是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母或者其他监护⼈为促进未成年⼈健康成
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化修养、⽣活习惯等⽅⾯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
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励和⽀持公民、法⼈和⾮法⼈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
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量的作⽤。四是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对家庭的过度⼲
预,删除草案⼀审稿法律责任⼀章中有关、拘留等处罚措施。
臧铁伟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7件。
其中,关于⼈⼝与计划⽣育法修正草案。2001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与计划⽣育
法,⾃2002年9⽉1⽇起施⾏。2015年实施全⾯两孩政策时,全国⼈⼤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次修改。⼈⼝与计划⽣育
法施⾏以来,对落实计划⽣育基本国策,促进⼈⼝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适应我国⼈
⼝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育政策,增强⽣育政策包容性,促进⼈⼝长期均衡发展。
今年5⽉,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育政策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对夫妻可以⽣
育三个⼦⼥政策及配套⽀持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健康委、发展改⾰委起草了⼈⼝与计划⽣育法
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优化⽣育政策、促进⼈⼝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
孩⽣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育⽀持措施进⾏了修改。
关于全国⼈⼤教育科学⽂化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其他各项议案及相关法律草案的
关于全国⼈⼤教育科学⽂化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其他各项议案及相关法律草案的
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有关⽅⾯负责⼈将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作者:张维炜 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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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次审议。会后,为落实有关中央⽂件精神,法⼯委针对应⽤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信息等现象进⼀步完善了个
⼈信息处理规则。
“当前,社会各⽅⾯对于⽤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数据
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臧铁伟表⽰,个⼈信息保护法草案⽴⾜于维护⼴⼤⼈民众的⽹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个⼈
信息进⾏⾃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是对⾃动化决策的概念作出界定,是指通过程序⾃动分析、评估个⼈的⾏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状
况等,并进⾏决策的活动。
⼆是⾃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信息处理的⼀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的明确和最⼩化处理
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责任原则等,⾃动化决策,包括⽤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信
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同意,不得以个⼈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在上述规则下,草案对⾃动化决策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信息处理者保证⾃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
正,不得通过⾃动化决策对个⼈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个⼈信息保护影响评
估。
四是赋予个⼈充分的权利,要求个⼈信息处理者通过⾃动化决策⽅式向个⼈进⾏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
针对其个⼈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提供拒绝的⽅式;作出对个⼈权益有重⼤影响的决定,个⼈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
有权拒绝仅通过⾃动化决策的⽅式作出决定。(作者:张维炜 陈珊)
⼈⼝与计划⽣育法修正草案拟作出积极⽣育⽀持措施
8⽉13⽇,全国⼈⼤常委会法⼯委举⾏记者会 ,法⼯委发⾔⼈臧铁伟表⽰,⼈⼝与计划⽣育法修正草案将提请⼗三届全
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为适应我国⼈⼝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修正草案⽴⾜优化⽣育政策、促进⼈⼝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育
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育⽀持措施进⾏了修改。
在优化⽣育政策⽅⾯,⼈⼝与计划⽣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
⼀是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育⽔平,优化⼈⼝结构,促进⼈⼝长期均衡发展。
⼆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优育,实施⼀对夫妻可以⽣育三个⼦⼥政策。
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针对配套的积极⽣育⽀持措施,修正草案主要进⾏了如下⼏⽅⾯规定:
⼀是国家采取⽀持措施,减轻家庭⽣育、养育、教育负担。
⼆是要求医疗卫⽣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照护的⽀持和指导。
三是推动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婴幼⼉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
四是⽀持有条件的地⽅探索设⽴⽗母育⼉假。
五是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作者:张维炜 姜
⽂朵)
⽴法如何帮学⽣“减负”?法⼯委发⾔⼈作出回应
全国⼈⼤常委会法⼯委发⾔⼈臧铁伟8⽉13⽇介绍称,全国⼈⼤常委会⾼度重视未成年学⽣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
重的问题,从⽴法层⾯积极施策,帮助学⽣减轻负担、家长破解焦虑。2020年修订未成年⼈保护法时,就作出了⼀些有
针对性的规定,例如学校、幼⼉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这些规定对于切实减轻未
成年⼈学习负担、减轻家庭经济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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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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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件精神,即将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审稿进⼀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是将公民、法⼈和⾮法⼈组织依法设⽴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为规定了处罚。( 作者:张维炜 陈珊)
来 源:全国⼈⼤
编 辑:范 超
策 划:董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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