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条款是怎么样的
在⽣活中,很多的车主都会给⾃⼰的车买上三两份保险来保证⾃⼰车辆及⾃⾝的⼀个权益,既然购买了保险就需要对
保险的⼀些损失险的条款进⾏⼀些了解,那么车辆损失险条款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相信看了以下⽂章后各位⼩伙
伴会有所收获。
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情况
按责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持按责赔偿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呢,我们可以先学习⼀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
款。⽐如,⼈保的车损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在使⽤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的内容包括碰撞。
责任免除,第⼋条约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
10%,负全部事故责任免赔率15%;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负责赔偿的,⽆法到第三⽅时免赔率30%。
赔偿处理,第⼆⼗六条约定,保险⼈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例为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例为50%;负次要责任的,
事故责任⽐例为30%。
其他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基本上和⼈保的条款相似,在内容上都是⼤同⼩异。可以看出碰撞本是
属于保险责任,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了按责任⼤⼩扣除免赔,进⽽⼜在赔偿处理⾥约定除了按责任⼤⼩扣除免
赔外,还要再⼀次按责任⼤⼩⽐例赔付,实际上是再⼀次扣除相应的免赔⽐例。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我们可以看到机动车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对碰撞原因,碰撞中的过错⼤⼩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如
被保机动车⽆责情况下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况下按过错⼤⼩⽀付保险⾦等等,这些
⽐较明显的、容易理解的⽂字内容并没有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对被保险⼈的投保期待来说,被保险⼈完全可
以理解为车辆损失险是不分驾驶⼈在事故中的过错⼤⼩的。
按责赔偿条款的效⼒
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涉嫌双重的免赔约定。⾸先在免赔条款中有约定,全责免赔多少,次责免赔多少等等。其次
在赔偿处理中⼜约定,全责按多少⽐例赔付,同等按多少⽐例赔付,次责按多少⽐例赔付等等。按责赔偿条款是约定
在赔偿处理项下的,这个既不在保险责任项下,也不属于免赔项下,如果约定在保险责任项下,保险⼈有提⽰说明义
务,但没有明确说明义务,即该条款是有效的。如果约定在免赔项下,保险⼈需要证明已履⾏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赔
条款才能有约束⼒。但现在按责赔偿条款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到底是属于责任范围还是免赔范围?我们可以说它既
不属于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项下都没有这样的约定,⽽赔偿处理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可以说是保险公司⾃⼰认可的⼀
种处理⽅式,⼀旦涉及到免除或减轻保险⼈的赔偿责任时,还是要考虑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需要探讨的问
题是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般是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下,如果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以外的其他项⽬下是否还是有效?
免除责任条款约定在其他项⽬之下是不规范的,可以说是⼀种规避免赔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保险⼈对免赔条
款有明确说明,但没有规定对赔偿处理⽅式等其它条款项⽬也要有明确说明义务,那么投保⼈可能也只注意到责任免
除项下的免赔条款,对后⾯的赔偿处理⽅式上的免赔条款并没有引起注意,这样往往就引发理赔纠纷。
在财产险理赔中⼀般是不按过错责任来核定赔偿⾦额的,如同⼈⾝险理赔也是不按过错责任⼤⼩来核定。这就是
为什么财产险类⼜细分了⼀个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属于责任险类,保险⼈不是按照被保险⼈所承担的责任⼤⼩来承
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条款设置上就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其实和保险责任的约定是⽭盾
的,⽐如在⽆责事故中,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机动车⽆责,按赔偿处理条款约定赔偿⽐例为0,也就是说属
于保险责任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显然还是有些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北京法院引⽤《保险法》19条认定按责赔偿条
款为⽆效条款。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条[1]
第⼆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包括保险车辆所有⼈及经保险车辆所有⼈许可使⽤、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保险事故时,被保险⼈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出的必要合理费⽤(以下称:施救费⽤),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
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地震、海啸;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政⾏为、司法⾏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的故意⾏为。
第九条发⽣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允许驾车的;
(六)利⽤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条发⽣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没收期间的。
第⼗⼀条下列损失、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然磨损、电⽓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温烘烤、⼈⼯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本⾝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承租⼈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发⽣的损失;
(⼗)因保险车辆不能使⽤导致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损失险条款的相关问题介绍了,上⽂中还给您介绍了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情况以及按责赔偿条
款的效⼒的这些问题,上⽂中只截取了车辆损失险条款的⼀部分规定,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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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1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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