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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取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关的证件证明: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
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施工场地已
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
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或者肢解发包工程, 以
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有保证工程
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
指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 安
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9、《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 原
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相关 资金
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施工取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1.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 并
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和所附证明文
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 审批时间可
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做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建
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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