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审判公开原则案例
案例一:
1891年前来日本漫游的俄太子在大津突然任警卫的津田三藏打伤头部,松
方正义内阁和元老们害怕俄国采取报复手段,曾想方设要将犯人处以极刑。天
下诏书,要求时任大审院院的儿岛椎谦谨慎处理。松方首相、内向内相、山曲
法相等人,也多次强烈要求儿岛惟谦对犯人适用有关加害皇室的条例(日本刑法
第116条规定伤害天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处以极刑)。儿岛惟谦没有
屈服,坚決主张维护司法权的尊严,不能柱法,提出只能适用有关加害通人的
法律条例,按谋杀末遂论处。儿岛惟谦说服了当时审理此案的态度比较软弱的
法官,最终以谋杀未遂罪判处以津亩三藏无期徒刑。
案例二:
被告人刘强,男,21岁,被逮捕前为某公司职员。被害人陈莲,女,18
岁为某中学学生。刘强与陈莲是邻居,双方父母又是同事,平日交往甚多。
2000年7月5日晚,因单位开会,双方父母均不在家中,刘强遂招呼陈莲上
自己家看电视。看电视的过程中,刘强向陈莲表白说,自己很喜欢她,希望与
她交朋友。陈莲感到害怕,起身欲回家,刘强上前将其一把抓住并对她实施了
。事后,刘强将陈莲送回家,并表示自己一定负责,与她结婚。当晚父母
双方回到家中,得知此事,陈家父母怒不可遏,当即去刘强算账。刘家父母
表示愿意对陈家作出些补偿,将此事“私了”。陈家父母考虑到,事已至此,
保全女儿名声要紧,遂答应了“私了”。于是,刘家支付给陈家“损害赔偿
费”人民币2.5万。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Tom,男,28岁,某高校汉语言文学系留学公司兼职翻译。
2000年6月2日,Tom被其所任职的公司老板解聘,心中不快,一气喝了4
瓶啤酒,随即准备公车返回学校。Tom一上车径直将一坐在座位上的4岁男孩
拉到一边,自己坐下。不久见到一年轻女子容貌秀丽,几次搭讪都未被理睬,
随即对女子动手动脚,遭到女子的斥责。Tom没有丝毫歉意,继续纠缠,车上
乘客纷纷指责,要求Tom道歉,Tom争辩说:“你们中国人和我们国家的人
不同,这是文化差异”执意不肯道歉。争执间,汽车到站,Tom抢先下车企图
逃跑,几名乘客及那名女子也急忙下车拦住Tom,要与其到公安机关解决问
题,乘客荣某最先拦住Tom,Tom恼羞成怒一把将荣某推开,并对其胸部猛打
一拳。其他乘客一拥而上,制止了Tom进一步的侵害行为。荣某后被送往医
院,经诊断脾脏破裂导致大出血。Tom到派出所后仍旧非常嚣张,声称“我是
外国人,不受你们中国法律的限制,你们公安机关无权对我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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