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15 09:30: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iconic)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

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3.11.04

【字 号】冀价经费[2013]26

【施行日期】2013.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

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

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

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20141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

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

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

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

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

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

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

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

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

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

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

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

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

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

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

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

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应根据职责

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

通知》(冀价经费字[2005]第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3114

附件:

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收费标准

项目

故障事故车型 作业费

1.高速公路拖

车按本标准计

7座以下客车,2

300/车次 8/车公里

拖车

(含2吨)以下货车

1

收费

8--19座客车,2

--5吨(含5吨)

货车

费,其他道路

拖车收费基价

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

400/车次 15/车公里

程为救援车辆

将故障事故车

辆从故障事故

20-39座客车,5

--10吨(含10

吨)货车

程,以公里为

单位,不足1

40座以上客车,10

--15吨(含15吨)

货车,20英尺集装箱

公里按1

600/车次 25/车公里

里;车辆的座

位数、吨位为

客运车辆核定

座位数、货运

15吨以上货车,40

700/车次 30/车公里

尺集装箱车

车辆核定载重

量,货物超载

车辆按实际载

三轮机动车 150/车次

重吨位计费,

卧铺客车每一

铺位折合1.5

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

二轮机动车 100/车次

10公里以内的

按各车型的基

价收费,超10

公里部分,按

实际公里数加

发生地拖达规

500/车次 20/车公里

定地点的里

收作业费,作

业费最大计费

里程不得超过

40公里。应故

障事故车主特

殊要求(送市

内维修厂、4S

店等),超出

正常作业范围

的拖车费用,

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

4.对装运国家

规定的易燃易

爆及危险物品

的车辆,收费

上浮20%

5.大雾天气、

夜晚(21时至

6时)、积雪结

冰道路救援,

收费上浮20%

(不得累计上

浮)。

6.接受委托的

救援车辆已到

达现场,因车

主原因不再实

施救援时,按

相应故障事故

车型基价标准

50%收费。

7.收费标准不

包括车辆通行

费(含桥梁和

隧道)。实际

救援中发生车

辆通行费的,

按照实际发生

费用另行收

取。

故障事故车型 1.高速公路吊

吊车

2

收费

7座以下客车,2

车按本标准计

600/车次

费,其他道路

(含2吨)以下货车 吊车收费下浮

20%

8--19座客车,2900/车次

--5吨(含5吨)

货车

2.吊车作业包

括吊车从事故

故障现场将需

吊运的车辆和

20-39座客车,51500/车次

--10吨(含10

吨)货车

货物吊运至转

运车辆以及将

吊运的车辆和

货物从转运车

40座以上客车,10

--15吨(含15吨)

2100/车次

货车,20英尺集装箱

辆吊运至卸载

场地整个过

程。

3.对装运国家

规定的易燃易

爆及危险物品

的车辆,收费

上浮20%

15吨以上货车,40

尺集装箱车

2800/车次

4.大雾天气、

夜晚(21时至

6时)、积雪结

冰道路、隧道

内救援,收费

上浮20%(不得

累计上浮)。

5.在同一事故

现场,同一辆

吊车对两辆以

上事故车辆施

救,每辆按90%

计收。

6.接受委托的

吊车已到达现

场,因车主原

因取消作业

时,按相应车

型收费标准的

50%计收。

7.需动用65

以上吊车的,

费用由双方协

商。

8.收费标准不

包括车辆通行

费(含桥梁和

隧道)。实际

救援中发生车

辆通行费的,

按照实际发生

费用另行收

取。

同时更换多个

轮胎的,从第

2个起每个收

50元。同

换轮

3 150/ 轴同侧两个轮

胎需拆换里侧

轮胎的,按拆

2个轮胎计

收。

对必须整修方

事故

车辆

4 200/

修整

可拖吊的重、

特大交通事故

损毁车辆进行

修整,包括切

割车体或解除

断气刹、拆卸

半轴等。

按实际转运货

物的重量和转

货物运里程计费,

5 0.5/吨公里

转运不足1吨按1

吨计算,不足

1公里按1

里计算。

装卸费 货物装卸是指

货物从事故

(或故障)车

上卸下(包括

散落在地上的

货物

铲车、叉车等机械装

6 装卸

300/车次 40/

货物)装上转

运车辆,到达

目的地后,从

转运车上卸下

全过程的服务

收费。装卸费

按吨收取,不

1吨按1

计收。机械装

5吨以内的

货物按基价收

费,超5吨部

分,按实际吨

数加收装卸

费。由人工能

够单独完成的

视为人工装

卸,人工无法

单独完成需要

机械辅助的视

为机械装卸。

人工装卸 80/

2吨及以下 10/ 1.停车场存放

故障事故车辆

按照当地物价

车辆

部门核准的停

7 保管

车场收费标准

2吨及以上 20/

收取车辆停放

费。

2.故障事故车

辆由拖车救援

服务企业临时

保管,负责车

辆、货物安

全,按本规定

收费。拖车当

日不收费,载

有货物车辆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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