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道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保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
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
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
条款。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人。
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
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
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
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
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
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
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定 义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
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
人。 征不平稳与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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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与无责任死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
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与国家基本医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
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
发生的医疗费用。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
保险责任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
(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无责任医疗
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
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
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营养费。
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垫付与追偿
为110000元;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一)至(四)之一
元; 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受伤需要抢救的,
元;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的书面通知与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
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国务院卫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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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
床诊疗指南与国机动车上的财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产遭受的损失;
符合规定的抢救(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致使受害人停
垫付。被保险人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责任医疗费用赔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
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与费用,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
保险人不负责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
垫付与赔偿。损失;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
驾驶人醉酒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保险期间
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另有规定外,交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
致害人追偿。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下列损失与费用,交强险不负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
责赔偿与垫付: 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
故的损失;证与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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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号牌号码、使用性质与机动车所有人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
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必要的施救与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
龄、住所、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
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
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勘与事故调查。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
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保险人。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赔偿处理
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之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
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通事故的,由被保
求。 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
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材料:
险单。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 (三)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的有效身
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与驾驶
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人的驾驶证;
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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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重新核定。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
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
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
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换项目、方式与费用。否则,保险人
协议书;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
及有关损失清单与费用单据; 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资料。 的书面通知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
范围、项目与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疗指南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
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
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
指南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
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
偿金额。 付。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合同变更与终止
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期内,被保险机动
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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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
同变更手续。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六种情况下,险费。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 则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
记的; 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协商不成的,提交到保险单载明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
实丢失的。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
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
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例》执行。
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 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1.境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
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报废
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期限不足一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
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交强险无责也需报案的情况:1.全责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方有人员伤亡;2.全责方无交强险;
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3.全责方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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