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
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
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
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款。”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
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
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
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
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
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
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理”。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
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
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
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
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
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
照1小时的标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从2007年开始 “采光权”已经被正式写入了我国《物
权法》中,但直到现在,如何测算日照时间,鉴定是否侵权,依然比较困难,导
致这类案子的胜诉率不高,一般不超过20%。另外,《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
规划涉及规范》中给出的,也是最低限度的光照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2:1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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