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作者:李靖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8期
摘 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
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13个死刑罪名,已满75周岁的人不再适用死刑,这
是否说明我国在逐步取消死刑制度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死刑再一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
点。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死刑;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0-01
一、死刑概述
(一)中国的死刑文化。在我国,死刑后面可冠之以文化二字,之所以在我国有死刑文
化,这是因为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死刑制度可以追溯到上千年前。“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
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每一种刑法,都是以死刑来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
基础刑罚,可见死刑在我国古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刑罚。死刑主要体现为“同态复仇”、“杀人
偿命”、“以牙还牙”等社会伦理和风俗习惯。我国的死刑制度不仅仅产生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根
基之上,而且产生于一定的物质存在及其神权政治基础之上。上千年的文化积累和社会伦理与
风俗对死刑制度的认同,使得我国的死刑制度延续至今,而逐渐成为一种文化。我国的死刑文
化包括死刑制度文化、理论文化、风习文化、观念文化、道德文化等,而这些深入人心的文化
观和现阶段我国的现实社会状况使得死刑制度的修改与废除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
(二)中国现阶段的死刑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严格控
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包括总则性条款和分则性条款。总则
性条款,是指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死刑的刑种、适用条件、程序、执行方法、死缓制度等的规
定。分则性条款,是指刑法典分则中关于适用死刑的罪名及其具体适用条件的规定。刑法典总
则中的死刑条款,对于刑法典分则中所有死刑罪名都有指导意义。因为严格贯彻“保留死刑,
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我国对死刑制度还有诸多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
了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核准”。刑法第49条规定:“犯
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还设置了死缓制
度,来严格控制对人生命的剥夺。而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等
13个死刑罪名,对已满75周岁的人也不再适用死刑,这说明我国依旧坚持着“少杀、慎杀”的
政策,死刑制度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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