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地是农民赖以⽣存的最基本保障,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紧靠城市的农村集体⼟地陆续被征
为国家所有,⼟地征⽤补偿费的分配使⽤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地做法不⼀,导致纠纷不断发⽣,有些已
经成为农村不的重要因素,这些纠纷诉⾄法院后,法院审理亦困难重重。为此,笔者试对这类案件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进⾏探讨,以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我国《宪法》和《⼟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集体⼟地不能⾃由买卖,但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者征
⽤并应当⽀付相应补偿费,同时规定除青苗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外的⼟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将
其称为“卖地款”。将包含有⼟地价值的“卖地款”分配给个⼈所有,即将集体财产⽆偿地转化为私有财产,这似乎不符合
社会发展的规律。
但在现阶段,这⼜是保障⽣存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2004年10⽉21⽇国务院以《关于深化改⾰严格⼟
地管理的决定》的⽅式对封锁⼏⼗年的⼟地补偿费⽤途问题给予解冻,明确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
当根据⼟地补偿费主要⽤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那么,⼟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有哪⼏类?是不是所有纠纷的起诉,法院都受理?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条⾄
第⼆⼗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依照《解释》第⼆⼗⼆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请求发包⽅给付已经
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持”以及“承包⽅已将⼟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式流转给第三⼈
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所有;
第⼆⼗三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安置的家庭承包⽅,请求发包⽅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
予⽀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地被征收或征⽤,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付给承包⽅;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丧失⼟地承包经
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安置,该笔费⽤亦应⽀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
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四条中“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
收到的⼟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付相应份额的,应予⽀
持。但已报全国⼈⼤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地⽅政府规章对⼟地补偿费在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地补偿费分配⽅案;
⼆是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付相应份额;
三是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地⽅政府规章对⼟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
定的从规定。⼀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
⼈认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案应得相应份额⽽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
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于分配的⼟地补偿费数额发⽣纠纷。《解释》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就⽤于分配的⼟地补偿费数额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案不当纠纷。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案若违反法律规定,⼈民法院有权以审判权予以纠正,以
维护法律公正。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理由是:⼈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就个案发⽣法律效⼒,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案是对本组织全体成员有约束⼒的,个别⼈对⽅案有意见不等于全体成员都有意见。
⽽实际上⽅案就是根据多数⼈意见形成的,少数⼈有意见是正常的。法院若对少数⼈或者某个⼈的诉讼受理后,
对分配⽅案调整并不对案外其他⼈有效,其他同类⼈依⽣效判决应得利益必然会另⾏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完
全偏离了法院审判解纷⽌争的功能。同时法院审判权也是对村民组织法定民主决策权的不当⼲预。笔者同意第⼆种意
见。
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呢?依《解释》第三层意思,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
地⽅政府规章对⼟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以及《⼭西省征收征⽤农民集体所
有⼟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
地补偿费分配使⽤的监督管理”和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征地补偿费⽤的,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当事⼈若认为分配⽅案不当,应向县级以上⼈民政府
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对⽅案的纠正是从⾯上纠正,对全体村民有效。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地补偿费分配⽅案当与不当的标准是什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
定》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补偿费主要⽤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地补偿费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其他相关规定也只是对前述规定的重述。除此,再⽆其他法律的明确具体规定。笔
者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是⼟地补偿费主要⽤于被征地农户,⼆是⼟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
配。也就是说⼟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被征地农户,⼆是有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地
补偿费分配⽅案只要不违反此两条就应当认为是合适的。⾄于其中谁多谁少,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组织实际依
民主议定原则灵活确定。
综上,本⼈的结论:1、原告是以⼟地承包者⾝份起诉,以其承包⼟地被征收或征⽤为由,主张的是承包者依法应享受
的权利,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并应予以⽀持,当时主张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其败
诉;2、当事⼈认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案应得相应份额⽽没得时,提起的诉
讼,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应当受理;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案不当或者就⽤于分配的⼟
地补偿费数额发⽣纠纷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反映,当事⼈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
理;4、以被征⼟地为基本⽣存保障以及应当以被征⼟地为基本⽣存保障的⼈员作为被征⼟地补偿费的主要分配对象为
基本原则,违背该原则且村民有意见的,由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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